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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营改增”对消费、投资领域、地方财税收入、试点企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影响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提出了改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全方位开拓培育新税源并控制地方财政风险等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政策建议。
2012年开始实施的我国“营改增”政策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研发技术服务等七个现代服务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11%税率;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外,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均适用6%税率。另外,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应予以取消。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营改增”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出口结构,并将对扩大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刺激居民消费需求形成有效推动。
一、“营改增”的地方经济效应理论分析
(一)“营改增”对地方财税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减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试点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总体下降。当然,由于企业减负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企业必将扩大再生产,因此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带来提高地方财税收入的效应。
(二)“营改增”对试点行业及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对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由于变动成本可扣除进项税额,成本将会降低。另外,由于营业税在会计核算是属于企业当期成本费用,而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属于负债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营业利润将会提高。
对于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并打通了上下游企业抵扣链条,而且降低服务业税负(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且其进项税可抵扣),服务企业减负必将促进服务业发展。另外,大中型制造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必将带来扩大服务规模,因此,“营改增”将带动现代服务业迅速壮大、新兴业态成长。
另外,“营改增”试点企业减负效果明显,广东省财政厅统计数据显示:至2013年6月份广东省试点纳税人共有31.07万户(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54.8亿元,税负整体减轻18%,其中减负最大的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下降近40%。当然,也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抵扣不足(路桥费、职工薪酬等主要成本不允许抵扣)而导致其税负有所增加。
(三)“营改增”对投资领域和促进产业升级的影响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开始出现波动,“营改增”有利于稳定我国的投资环境,其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效应。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改增”后制造业将加大对服务性投入的外购,并推动制造业服务化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由于“营改增”后克服了营业税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的弊端,促进专业化细分与产业升级换代,从而开拓现代服务业市场。另外,劳动密集型程度较高的企业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额,其面临税负较重容易被市场淘汰的压力,进而促进产业的换代转型。
(四)“营改增”对社会消费和优化出口结构的影响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同时,“营改增”后第三产业服务性价比得到提升,使得公众边际消费倾向提升,从而带来提振消费的效应。
“营改增”后,我国对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效降低了服务业经营成本,增强了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优化出口结构并将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效应。
二、“营改增”的地方经济效应实证分析
汕头高新区于1993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为省级高新区。笔者深入汕头高新区财政局、国地税局、经发局、统计局、奥星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公司实地调研,取得了大量一手资料。
(一)“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20189.3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为16799.57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3.5%和10.06%;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6867.24万元,其中用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支出156.27万元,具体见表1。
调研数据表明“营改增”基本不会影响当地财税收入,而且财政扶持资金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很小。
(二)“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试点企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分析
截止2013年9月,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共有118家,大部分为现代服务业。2013年1~9月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49881.05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0.32%;缴纳增值税为1917.72万元,与2012年同期缴纳营业税相比下降了5.11%;税负率为3.85%,下降了1%。具体见表2。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纳入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较大幅度增长了,但缴纳的税额和税负率均略有下降。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现代服务业不管是规模还是盈利质量都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据汕头高新区工商登记部门统计,2013年1~9月新增登记现代服务企业21家,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50%。“营改增”由于避免重复课税带动大型制造企业实施主辅业分离,2013年上半年汕头电气、奥星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实施了主辅业分离,其营业利润大幅增长。另外,“营改增”后由于设备采购可以抵扣带动试点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设备采购额2013年上半年就上升了37%。这一切都有力推动了汕头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三)“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投资领域和社会消费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投资总额32783万元,居民消费支出62635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6.87%和15.97%。从调研数据还可以看出:该区新增投资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67%。具体见表3。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的投资总额和居民消费支出均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四)“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优化出口结构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出口总额12300万美元,同比增长35.39%,在出口总额中,服务贸易出口首次突破零为601万美元。另外,从出口商品结构看,高新技术产品2013年1~9月出口额为1087万美元,同比增长57.54%。
调研数据充分说明了“营改增”对促进汕头高新区服务出口和优化出口结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见表4、表5)。
三、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议
在综合参考国内外文献和对汕头高新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议。
(一)改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为保证试点企业不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但是,财政扶持政策都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比较,而且都设置税负增加额的门槛,导致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却无法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汕头高新区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营改增”试点企业,但由于人力成本、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不足而出现税负增加。据该公司财务人员测算,2013年1~9月税负共增加6万多元,每月增加6000~8000元税款。但由于达不到“税负增加1万元”的条件,至今无法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因此,建议各地财政部门修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1)财政扶持不应设税负增加额的门槛,否则对中小企业不公平;(2)税负增减与否不应只考虑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而应考虑税改前后综合税额变化情况(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当然,财政扶持政策只是权宜之计,2013年8月份起“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铺开,建议国家从法律层面来完善增值税政策,例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以保证税改后所有企业的税负真正下降。
(二)完善增值税税制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四档税率,多档差别税率不符合现代增值税单一低税率的中性原则,容易造成新的价格扭曲。建议将现行增值税税率由四档调减至两档甚至一档,并将现行的增值税税率适当下调。中国台湾地区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我国内地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1%,其可作为未来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参考。另外,“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业由于抵扣不足而导致其税负不减反增,建议修改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按发生的保险费、路桥费、自有职工薪酬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如7%)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做法类似于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借鉴中国台湾地区查定税额扣减的做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查定的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购买营业使用的货物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相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10%。
(三)全方位开拓培育新税源,控制财政风险并保障地方收入
“营改增”后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例将达到56%,建议降低增值税收入比重以控制财政风险,一方面应大力发展服务业,培育壮大财产行为类等有关税种作为新的稳定的地方主体税种;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通过内涵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涵养企业所得税税源。
同时,“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的政策只是权宜之计,建议尽快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可以“营改增”前地方营业税收入加上25%增值税收入占全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比重作为未来地方共享增值税比重,以保持地方财税收入的稳定性。
(四)尽快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地区,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营改增”利大于弊可继续扩大试点行业,建议尽快向传统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扩围。另外,初期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方案是“地区” “行业”的二维模式。这种改革设计方案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因此,在新的行业试点“营改增”时,建议考虑到相关企业经营活动跨区域的特点,探索富有针对性的改革新举措,将抵扣政策适当延伸到非改革地区。
另外,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成功运行的根本保证,必须把“营改增”试点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推动“营改增”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注:
本文为2013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项目《“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研究成果。
2012年开始实施的我国“营改增”政策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研发技术服务等七个现代服务行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11%税率;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外,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均适用6%税率。另外,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应予以取消。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营改增”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出口结构,并将对扩大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刺激居民消费需求形成有效推动。
一、“营改增”的地方经济效应理论分析
(一)“营改增”对地方财税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可能会在短期内出现减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试点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总体下降。当然,由于企业减负对其发展有促进作用,企业必将扩大再生产,因此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带来提高地方财税收入的效应。
(二)“营改增”对试点行业及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对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由于变动成本可扣除进项税额,成本将会降低。另外,由于营业税在会计核算是属于企业当期成本费用,而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属于负债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营业利润将会提高。
对于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并打通了上下游企业抵扣链条,而且降低服务业税负(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且其进项税可抵扣),服务企业减负必将促进服务业发展。另外,大中型制造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必将带来扩大服务规模,因此,“营改增”将带动现代服务业迅速壮大、新兴业态成长。
另外,“营改增”试点企业减负效果明显,广东省财政厅统计数据显示:至2013年6月份广东省试点纳税人共有31.07万户(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54.8亿元,税负整体减轻18%,其中减负最大的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下降近40%。当然,也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抵扣不足(路桥费、职工薪酬等主要成本不允许抵扣)而导致其税负有所增加。
(三)“营改增”对投资领域和促进产业升级的影响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开始出现波动,“营改增”有利于稳定我国的投资环境,其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效应。
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改增”后制造业将加大对服务性投入的外购,并推动制造业服务化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由于“营改增”后克服了营业税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的弊端,促进专业化细分与产业升级换代,从而开拓现代服务业市场。另外,劳动密集型程度较高的企业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额,其面临税负较重容易被市场淘汰的压力,进而促进产业的换代转型。
(四)“营改增”对社会消费和优化出口结构的影响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同时,“营改增”后第三产业服务性价比得到提升,使得公众边际消费倾向提升,从而带来提振消费的效应。
“营改增”后,我国对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效降低了服务业经营成本,增强了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优化出口结构并将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效应。
二、“营改增”的地方经济效应实证分析
汕头高新区于1993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为省级高新区。笔者深入汕头高新区财政局、国地税局、经发局、统计局、奥星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公司实地调研,取得了大量一手资料。
(一)“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20189.3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为16799.57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3.5%和10.06%;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6867.24万元,其中用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支出156.27万元,具体见表1。
调研数据表明“营改增”基本不会影响当地财税收入,而且财政扶持资金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很小。
(二)“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试点企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分析
截止2013年9月,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共有118家,大部分为现代服务业。2013年1~9月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49881.05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0.32%;缴纳增值税为1917.72万元,与2012年同期缴纳营业税相比下降了5.11%;税负率为3.85%,下降了1%。具体见表2。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纳入试点企业的营业收入较大幅度增长了,但缴纳的税额和税负率均略有下降。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现代服务业不管是规模还是盈利质量都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据汕头高新区工商登记部门统计,2013年1~9月新增登记现代服务企业21家,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50%。“营改增”由于避免重复课税带动大型制造企业实施主辅业分离,2013年上半年汕头电气、奥星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实施了主辅业分离,其营业利润大幅增长。另外,“营改增”后由于设备采购可以抵扣带动试点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设备采购额2013年上半年就上升了37%。这一切都有力推动了汕头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 (三)“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投资领域和社会消费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投资总额32783万元,居民消费支出62635万元,与2012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16.87%和15.97%。从调研数据还可以看出:该区新增投资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67%。具体见表3。
“营改增”后,汕头高新区的投资总额和居民消费支出均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四)“营改增”对汕头高新区优化出口结构的影响分析
2013年1~9月,汕头高新区出口总额12300万美元,同比增长35.39%,在出口总额中,服务贸易出口首次突破零为601万美元。另外,从出口商品结构看,高新技术产品2013年1~9月出口额为1087万美元,同比增长57.54%。
调研数据充分说明了“营改增”对促进汕头高新区服务出口和优化出口结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见表4、表5)。
三、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议
在综合参考国内外文献和对汕头高新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议。
(一)改进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为保证试点企业不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但是,财政扶持政策都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比较,而且都设置税负增加额的门槛,导致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却无法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汕头高新区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营改增”试点企业,但由于人力成本、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不足而出现税负增加。据该公司财务人员测算,2013年1~9月税负共增加6万多元,每月增加6000~8000元税款。但由于达不到“税负增加1万元”的条件,至今无法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因此,建议各地财政部门修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1)财政扶持不应设税负增加额的门槛,否则对中小企业不公平;(2)税负增减与否不应只考虑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而应考虑税改前后综合税额变化情况(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当然,财政扶持政策只是权宜之计,2013年8月份起“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铺开,建议国家从法律层面来完善增值税政策,例如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以保证税改后所有企业的税负真正下降。
(二)完善增值税税制
“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四档税率,多档差别税率不符合现代增值税单一低税率的中性原则,容易造成新的价格扭曲。建议将现行增值税税率由四档调减至两档甚至一档,并将现行的增值税税率适当下调。中国台湾地区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我国内地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1%,其可作为未来增值税税率设计的参考。另外,“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业由于抵扣不足而导致其税负不减反增,建议修改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按发生的保险费、路桥费、自有职工薪酬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如7%)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做法类似于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借鉴中国台湾地区查定税额扣减的做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查定的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购买营业使用的货物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相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10%。
(三)全方位开拓培育新税源,控制财政风险并保障地方收入
“营改增”后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例将达到56%,建议降低增值税收入比重以控制财政风险,一方面应大力发展服务业,培育壮大财产行为类等有关税种作为新的稳定的地方主体税种;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通过内涵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涵养企业所得税税源。
同时,“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的政策只是权宜之计,建议尽快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可以“营改增”前地方营业税收入加上25%增值税收入占全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比重作为未来地方共享增值税比重,以保持地方财税收入的稳定性。
(四)尽快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地区,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营改增”利大于弊可继续扩大试点行业,建议尽快向传统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扩围。另外,初期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方案是“地区” “行业”的二维模式。这种改革设计方案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因此,在新的行业试点“营改增”时,建议考虑到相关企业经营活动跨区域的特点,探索富有针对性的改革新举措,将抵扣政策适当延伸到非改革地区。
另外,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成功运行的根本保证,必须把“营改增”试点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推动“营改增”走上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注:
本文为2013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项目《“营改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