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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水源保护区单方面做出牺牲,并由其独自承担巨额的生态保护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也极易导致低效率的生态供给。更令人担忧的是,水源保护区大多属贫困地区,在面临生存危机时很难避免“贫穷污染”的发生,届时供水受益城市的饮水安全将难以保障。为此,必须从生态补偿法规、管理、标准、方式、配套政策等多方面完善辽宁省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