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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者和司法审判者习惯遵循解决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思维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就是先查明事实再适用法律,这种步骤路径不符合专利侵权的技术性特点,应当需要改变。笔者认为,首先,查明被控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侵权、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其次,查明被控行为是否是现有技术,再次查明专利权是否有效,最后才对专利技术进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