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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国际背景下,人们对商标权的关注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企业中,商标权就更为重要。我国企业市场竞争逐渐激烈,面对不正当的竞争如何对商标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市场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标的保护明显不足。应该建立更完善的商标权法规,增加新的行为类型,对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以发挥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
关键词:发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207-01
作者简介:于达尔汗(1989-),男,蒙古族,北京人,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一、发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纠纷的形式
(一)反向假冒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指出,反向假冒也是侵犯商标的一种。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不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判决。但是,在没有对其进行修订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条款有着更好的补充作用,也用于制止商标反向假冒。
(二)无标识销售
例如在没有经过厂家同意的情况下,大批量的购入该品牌产品,然后将商标去掉在转手出售。这种侵犯商标的行为,在现有的商标法中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解决。
(三)仿冒商标名称
一些企业在仿冒的过程中,避开商品名称以外的商业标识,比如商品简称、条形码等等,这类仿冒都没有工业产权,所以也不会受到起诉,在处理过程中就很难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解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的保护
在企业发展中,竞争是获得利益和提高知名度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中取得优势,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并获得更多的利润。市场中经济也是竞争性经济,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利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竞争的核心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保护的问题
(一)缺乏高度概括的条例
一般条款是指在竞争中可以为使用者提供假设的法律模式,但是在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进行了解后,并没有哪个条款可以作为一般条款,或者说对一般条款的选择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研究学者认为,其第二条中的具体规定可以适应于普遍情况,但是,在经过分析后,本文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不足,认为这项条款应该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定义。
(二)对未注册的商标认识不足
通过对我国法律进行研究后发现,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商标进行明确的保护。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含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认识不足,以及不能对他们的价值进行真正理解,导致在侵权时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市场中也有很多出名的商标并不能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也不能进行及时的注册,导致这些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损失。
(三)法律归责不完善
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侵害,有着不同的区分。法律在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侵权责任,以免受害企业认为判断不工作而丧失了市场竞争动力。
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保护
(一)设定一般条款
改变立法方式,设定一条可以覆盖所有不正当行为的法规,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可以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损害社会秩序的、违反程序原则的以及损坏公共利益的都可以归纳其中,在实践中就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保证,也让法律的使用范围可以更加灵活,在发生相关案件时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
(二)增加新的行为
比如在商标注册时,对于一些知名的商标可以给予审核通过,这些知名品牌本身就有一定的声望,所以很容易成为他人冒仿的选择,甚至会发生抢注的情况,这种行为都会为真正的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不能进行正确的判定。
(三)完善法律体系
1.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立法,完善我国立法行为,树立新的立法思维,也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划,确保侵权人可以得到应用的处罚,提高法律的归责能力,即只要一方有过错,就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②。2.将惩罚性补充加入到民事责任中,商标权利人在受到损失时,应该通过民事责任获得补偿,让受到损失的人可以真正的利用法律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
五、总结
我国商标认识本身就比较晚,所以不论是在制度还是体系上都没有得到全面的建立。综上所述,应该从建立一般条款、增设新行为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来增强对商标的保护,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发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全面性,发挥该法律在市场中的作用,保证市场竞争的健康性。
[注 释]
①张倩阳.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兰州商学院,2014.
②张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176-178.
[参考文献]
[1]张倩阳.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兰州商学院,2014.
[2]尚广振.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外观保护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张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176-178.
关键词:发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207-01
作者简介:于达尔汗(1989-),男,蒙古族,北京人,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一、发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纠纷的形式
(一)反向假冒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指出,反向假冒也是侵犯商标的一种。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不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判决。但是,在没有对其进行修订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条款有着更好的补充作用,也用于制止商标反向假冒。
(二)无标识销售
例如在没有经过厂家同意的情况下,大批量的购入该品牌产品,然后将商标去掉在转手出售。这种侵犯商标的行为,在现有的商标法中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例对其进行解决。
(三)仿冒商标名称
一些企业在仿冒的过程中,避开商品名称以外的商业标识,比如商品简称、条形码等等,这类仿冒都没有工业产权,所以也不会受到起诉,在处理过程中就很难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解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的保护
在企业发展中,竞争是获得利益和提高知名度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中取得优势,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并获得更多的利润。市场中经济也是竞争性经济,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利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竞争的核心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保护的问题
(一)缺乏高度概括的条例
一般条款是指在竞争中可以为使用者提供假设的法律模式,但是在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进行了解后,并没有哪个条款可以作为一般条款,或者说对一般条款的选择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研究学者认为,其第二条中的具体规定可以适应于普遍情况,但是,在经过分析后,本文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不足,认为这项条款应该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定义。
(二)对未注册的商标认识不足
通过对我国法律进行研究后发现,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商标进行明确的保护。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含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认识不足,以及不能对他们的价值进行真正理解,导致在侵权时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市场中也有很多出名的商标并不能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也不能进行及时的注册,导致这些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损失。
(三)法律归责不完善
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侵害,有着不同的区分。法律在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侵权责任,以免受害企业认为判断不工作而丧失了市场竞争动力。
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保护
(一)设定一般条款
改变立法方式,设定一条可以覆盖所有不正当行为的法规,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过程中,可以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损害社会秩序的、违反程序原则的以及损坏公共利益的都可以归纳其中,在实践中就可以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保证,也让法律的使用范围可以更加灵活,在发生相关案件时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
(二)增加新的行为
比如在商标注册时,对于一些知名的商标可以给予审核通过,这些知名品牌本身就有一定的声望,所以很容易成为他人冒仿的选择,甚至会发生抢注的情况,这种行为都会为真正的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不能进行正确的判定。
(三)完善法律体系
1.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立法,完善我国立法行为,树立新的立法思维,也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划,确保侵权人可以得到应用的处罚,提高法律的归责能力,即只要一方有过错,就需要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②。2.将惩罚性补充加入到民事责任中,商标权利人在受到损失时,应该通过民事责任获得补偿,让受到损失的人可以真正的利用法律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
五、总结
我国商标认识本身就比较晚,所以不论是在制度还是体系上都没有得到全面的建立。综上所述,应该从建立一般条款、增设新行为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来增强对商标的保护,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发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全面性,发挥该法律在市场中的作用,保证市场竞争的健康性。
[注 释]
①张倩阳.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兰州商学院,2014.
②张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176-178.
[参考文献]
[1]张倩阳.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兰州商学院,2014.
[2]尚广振.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业外观保护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张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17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