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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在对通奸及通奸罪作了简单的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通奸产生的原因和通奸罪的实质作了分析,并借以论证社会主义对通奸的调整方法。作者认为,通奸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婚姻家庭中爱情与婚姻的对立,脱离是产生通奸的外在原因,爱情本身的矛盾导致的爱情的变异是产生通奸的内在动因。作者认为,通奸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政治意义,私有制社会,通奸可能侵害私有制社会最敏感的神径——私有制财产的继承关系,因此,统治阶级需要把它规定为犯罪,社会主义社会,以通奸的实际危害看,已失去了用刑法加以调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