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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的实质是秩序.任何法都是以维护利益秩序为己任.在维护利益秩序中,民法确立社会主体获取利益的平等资格;行政法规制行政权力的授予和控制;经济法促进社会经济以相对最小成本,获得相对最大收益的发展;而社会法则通过对主体生存发展最低需求的保障展现其独特的立法取向.因而,社会利益本位不是个别部门法的选择.不同的部门法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共同追求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