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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妮简介: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文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历,高级律师职称。从1979年执业至今,具有20余年专职律师工作经验,在辽宁省乃至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张律师是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文联、市文联的法律顾问;曾全权代理香港新世界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合作项目,负责起草该项目的全部法律文书;同时,在近年,她又分别作为原朝阳市市长刘相荣和四平市副市长张治安的辩护律师,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
读者来信:
张律师您好:
我家有个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您。我姐赵某在去厨房做饭时,将她孩子圆圆独自放在自家房门口玩。没料到,4岁的圆圆玩耍时一人跑到家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内。工地的防护栏有一处缺口,平日常有附近的居民在此过往。当时正是休息时间,没有人发现圆圆进入建筑工地,结果孩子爬入一台停放在工地的搅拌机内。当工人开工打开搅拌机时,听到机器内传来孩子的惨叫声后,随即切断了电源。经医院诊治,圆圆脊椎多处折断,将终身残疾卧床。请问这件事从法律角度上讲,责任在谁?小 赵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让年仅4周岁的孩子,独自在外玩耍,没有任何的监护措施,孩子的父母负有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建筑工地防护栏存在缺口,未及时修补,使圆圆进入工地,工人打开机器时没有进行检查,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
透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护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制度,往往与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以下是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一些读者提问:
请问除了父母,还谁能当孩子的监护人?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法律要求: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具备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即具有监护能力。
请问监护人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请问孩子住校了,监护责任谁来担?
●答:在校学习期间,未成年人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之下,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又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是处于无监护的状态吗?这一特殊期间的监护权由谁来履行呢?
因为未成年人在校读书,事实上处于学校的监护之下,只是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是学校代理学生家长进行的。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学校对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委托监护关系,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仍负有监护职责。作为被委托人的学校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对损害的后果负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代理监护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应无条件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有过错才应负责,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来律师事务所:张海妮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文本科及法律本科学历,高级律师职称。从1979年执业至今,具有20余年专职律师工作经验,在辽宁省乃至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张律师是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文联、市文联的法律顾问;曾全权代理香港新世界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合作项目,负责起草该项目的全部法律文书;同时,在近年,她又分别作为原朝阳市市长刘相荣和四平市副市长张治安的辩护律师,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并获得成功……
读者来信:
张律师您好:
我家有个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您。我姐赵某在去厨房做饭时,将她孩子圆圆独自放在自家房门口玩。没料到,4岁的圆圆玩耍时一人跑到家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内。工地的防护栏有一处缺口,平日常有附近的居民在此过往。当时正是休息时间,没有人发现圆圆进入建筑工地,结果孩子爬入一台停放在工地的搅拌机内。当工人开工打开搅拌机时,听到机器内传来孩子的惨叫声后,随即切断了电源。经医院诊治,圆圆脊椎多处折断,将终身残疾卧床。请问这件事从法律角度上讲,责任在谁?小 赵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让年仅4周岁的孩子,独自在外玩耍,没有任何的监护措施,孩子的父母负有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建筑工地防护栏存在缺口,未及时修补,使圆圆进入工地,工人打开机器时没有进行检查,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
透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护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制度,往往与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以下是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一些读者提问:
请问除了父母,还谁能当孩子的监护人?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法律要求: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具备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即具有监护能力。
请问监护人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请问孩子住校了,监护责任谁来担?
●答:在校学习期间,未成年人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之下,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又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是处于无监护的状态吗?这一特殊期间的监护权由谁来履行呢?
因为未成年人在校读书,事实上处于学校的监护之下,只是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是学校代理学生家长进行的。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学校对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委托监护关系,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仍负有监护职责。作为被委托人的学校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对损害的后果负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代理监护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应无条件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有过错才应负责,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来律师事务所:张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