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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免交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粤交费[2005]563号)的要求,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再次联合发文(粤农[2006]102号),就做好《作业证》发放工作发出通知,进行具体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