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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之理由。但对于如何理解此"新的证据"尚无明确定论,学界与实务中仍需探究。本文拟通过对于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的要件构成进行分析梳理,防止适用中的混淆,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