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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国对于利息收入和非资本化利息费用的处理,是把二者分别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和借方;对于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则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这种做法固然简单,但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工作者带来一些不便。首先,把利息收入直接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冲减当期费用,违反了明晰性原则,有些不要。明晰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简明易懂,能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但上述做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只能从明细账上看出企业的实际利息收入情况,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