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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广泛的调查和深入的理论研究,试图寻找出对中国足球运动行使立法权的最佳载体。经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立法权限和各自在足球立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关键词: 中国足球运动 立法 主体 国务院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中国足球立法主体问题进行研究。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与“足球法”
2.1.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因此也只有特定的立法机关才是中国的立法主体。中国的立法主体包括中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等。
2.1.2关于“足球法”
足球法是规定足球活动管理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其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第一,“足球法”首先应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加以规范。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在法律上处于何种地位,哪些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这种主体地位、享有权力并可以对外运用这些权力,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才能成为这种行政主体。这些问题构成足球法的基本问题,成为“足球法”必须规范的内容。第二,对足球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享有哪些权力,依据这些权力可以采取哪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应当遵循何种程序等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这些行为规则构成“足球法”的主要内容。第三,既然足球运动管理机关行政权力的运用影响着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因此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足球法”,就必须考虑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规定了权力就必须规定救济,一旦行政活动侵犯或损害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裁判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法律上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使相对人能够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也是“足球法”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
2.2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1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2.2.1.1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及公布等步骤和阶段。而每一步骤又可以划分为各个环节。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立法才能维护立法的严肃性,促进立法活动的科学化,从而保证所制定法律具有法定效力和正确合理的内容。但我国目前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则完全是行政命令的产物,甚至在1996年修改章程时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会员的意见。章程是社会团体立足之本,中国足球协会在制定章程的程序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无疑会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因此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将影响其制定颁布文件的效力。
2.2.1.2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很好的法律”。分析立法程序可以明确法律的效力,而分析法律的内容可以了解法律的效果。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有效,还应该做到内容科学、合理。目前中国足球协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显然,《章程》这一内容不仅仅与中国足球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刑事自诉权利,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宪法有关确认和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为了内部的管理,颁布一些文件是可以的,但内容应以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为基准。
2.2.2中国足球协会在足球立法中的地位
2.2.2.1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足球立法主体
在中国,立法主体是依法有权进行法的制定、认可和变更的国家机关。一个组织机构如有可能成为立法主体,首先必须满足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国家机关,二是必须具有立法权。但中国足球协会只是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对全国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它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同时,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在任何方面具有立法权,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含有确认中国足球协会或类似社会团体在某一方面具有立法权的意思或精神。另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也没有授予中国足球协会任何行政立法权。因为授权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授权立法的事项及授权范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将授予足球运动的行政管理权等同于授予足球立法权。综上所述,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2.2中国足球协会应当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首先,中国足球协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来管理全国的足球运动,应当努力使中国的足球运动走上规范、良性的发展轨道,因此对于积极参与规范足球运动的立法工作中国足球协会责无旁贷。其次,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一个行业性协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团体,是由地方足球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组成,任何重大决策均须征求会员意见,从而为足球立法提供帮助。再次,中国足球协会已从事全国足球运动管理工作多年,不仅积累了很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是对中国足球运动管理的有益探索。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形式上具有立法的雏形,在内容上是对足球运动各方面管理经验的总结。因此,中国足球协会有责任、有必要、也有能力充分行使足球立法的参与权。
2.3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2.3.1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决定与命令发布权以及提案权,因此国务院具有法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权。
2.3.2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具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的职权。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立法的范围。
2.3.3中国足球立法由国务院来进行,可以全面有效地规范足球运动
首先,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一方面可以便捷地听取和采纳各部门的有关建议和管理经验。一方面,足球运动涉及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是由各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各自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足球立法是一个集中和总结的过程,只能由立法主体在集思广义的基础上独立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如何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吸收各部门的管理经验就成为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重要问题。而国务院能够便捷有效地听取各方面建议、吸收各部门经验,从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供有力的保证。
其次,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权威性强,能够有效地在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施行。一方面,国务院法制局是国务院内设的专门法律工作部门,其职责之一便是保证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作为必经环节对行政立法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颁布的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强制力作保证,从而能够有效地在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贯彻实施。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国务院进行立法权威性强,并且便于这一行政法规的执行。
2.3.4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可以避免体育行政部门立法可能出现的弊端
我国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时,“不顾权力的合理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本部门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在国家体育总局特别是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迫切需要足球立法的原因之一,希望通过立法来对各方面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进行规范。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则会完全站在国家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并可以采取抽调各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法案起草委员会、使用法案起草回避制度等措施,有效地杜绝“行业保护”现象的产生。
4.结论与建议
4.1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应当积极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4.2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能够达到规范足球运动所涉及各方面相关关系的现实要求,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参考文献:
[1]于善旭.中国社会体育立法概览.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998,(1).
[2]于善旭.论我国体育立法配套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体育科技,1998,(11).
[3]于善旭.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199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键词: 中国足球运动 立法 主体 国务院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中国足球立法主体问题进行研究。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与“足球法”
2.1.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因此也只有特定的立法机关才是中国的立法主体。中国的立法主体包括中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等。
2.1.2关于“足球法”
足球法是规定足球活动管理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其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第一,“足球法”首先应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加以规范。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在法律上处于何种地位,哪些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这种主体地位、享有权力并可以对外运用这些权力,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才能成为这种行政主体。这些问题构成足球法的基本问题,成为“足球法”必须规范的内容。第二,对足球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享有哪些权力,依据这些权力可以采取哪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应当遵循何种程序等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这些行为规则构成“足球法”的主要内容。第三,既然足球运动管理机关行政权力的运用影响着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因此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足球法”,就必须考虑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规定了权力就必须规定救济,一旦行政活动侵犯或损害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裁判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法律上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使相对人能够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也是“足球法”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
2.2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1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2.2.1.1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及公布等步骤和阶段。而每一步骤又可以划分为各个环节。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立法才能维护立法的严肃性,促进立法活动的科学化,从而保证所制定法律具有法定效力和正确合理的内容。但我国目前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则完全是行政命令的产物,甚至在1996年修改章程时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会员的意见。章程是社会团体立足之本,中国足球协会在制定章程的程序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无疑会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因此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将影响其制定颁布文件的效力。
2.2.1.2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很好的法律”。分析立法程序可以明确法律的效力,而分析法律的内容可以了解法律的效果。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有效,还应该做到内容科学、合理。目前中国足球协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显然,《章程》这一内容不仅仅与中国足球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刑事自诉权利,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宪法有关确认和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为了内部的管理,颁布一些文件是可以的,但内容应以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为基准。
2.2.2中国足球协会在足球立法中的地位
2.2.2.1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足球立法主体
在中国,立法主体是依法有权进行法的制定、认可和变更的国家机关。一个组织机构如有可能成为立法主体,首先必须满足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国家机关,二是必须具有立法权。但中国足球协会只是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对全国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它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同时,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在任何方面具有立法权,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含有确认中国足球协会或类似社会团体在某一方面具有立法权的意思或精神。另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也没有授予中国足球协会任何行政立法权。因为授权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授权立法的事项及授权范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将授予足球运动的行政管理权等同于授予足球立法权。综上所述,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2.2中国足球协会应当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首先,中国足球协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来管理全国的足球运动,应当努力使中国的足球运动走上规范、良性的发展轨道,因此对于积极参与规范足球运动的立法工作中国足球协会责无旁贷。其次,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一个行业性协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团体,是由地方足球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组成,任何重大决策均须征求会员意见,从而为足球立法提供帮助。再次,中国足球协会已从事全国足球运动管理工作多年,不仅积累了很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是对中国足球运动管理的有益探索。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形式上具有立法的雏形,在内容上是对足球运动各方面管理经验的总结。因此,中国足球协会有责任、有必要、也有能力充分行使足球立法的参与权。
2.3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2.3.1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决定与命令发布权以及提案权,因此国务院具有法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权。
2.3.2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具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的职权。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立法的范围。
2.3.3中国足球立法由国务院来进行,可以全面有效地规范足球运动
首先,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一方面可以便捷地听取和采纳各部门的有关建议和管理经验。一方面,足球运动涉及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是由各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各自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足球立法是一个集中和总结的过程,只能由立法主体在集思广义的基础上独立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如何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吸收各部门的管理经验就成为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重要问题。而国务院能够便捷有效地听取各方面建议、吸收各部门经验,从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供有力的保证。
其次,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权威性强,能够有效地在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施行。一方面,国务院法制局是国务院内设的专门法律工作部门,其职责之一便是保证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作为必经环节对行政立法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颁布的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强制力作保证,从而能够有效地在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贯彻实施。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国务院进行立法权威性强,并且便于这一行政法规的执行。
2.3.4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可以避免体育行政部门立法可能出现的弊端
我国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时,“不顾权力的合理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本部门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在国家体育总局特别是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迫切需要足球立法的原因之一,希望通过立法来对各方面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进行规范。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则会完全站在国家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并可以采取抽调各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法案起草委员会、使用法案起草回避制度等措施,有效地杜绝“行业保护”现象的产生。
4.结论与建议
4.1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应当积极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4.2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能够达到规范足球运动所涉及各方面相关关系的现实要求,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参考文献:
[1]于善旭.中国社会体育立法概览.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998,(1).
[2]于善旭.论我国体育立法配套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体育科技,1998,(11).
[3]于善旭.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199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