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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对于重婚,海峡两岸法律都有专门的规定。台湾民法亲属篇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大陆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亦规定:“禁止重婚”。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台湾民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与大陆婚姻法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由于双方对对方的法律互不承认,导致了对涉台婚姻中重婚认定的困难。如果大陆公民在一九四九年之前结婚,后一方到了台湾又重新结婚,这种情况在台湾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