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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的出台,明确了高校学生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高校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即制定、修改、发布各项学生管理规定的准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实践也明确将其列入了“合法性”审查范围,在这一形势下高校为顺应依法治校的方针,降低诉讼风险,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高校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学生通过这一制度在高校治理的框架内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也将成为社会民主进步的必然选择。如何在程序的启动环节保障学生的权利,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关系到这一制度能否更好地发挥它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高校 抽象学生管理行为 听证 启动程序
一、价格听证启动程序的启示
2008年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出台(以下称《办法》),将价格听证的提起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强化了政府在定价听证中的强势地位,即明确了依职权启动模式,另一方面,《办法》删除了2001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中关于申请人的规定,如此无论是消费、社会团体甚至是企业都没有了申请权利。有学者认为,这种仅依职权启动的模式虽可以实现强化政府权力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在定价听证中权力的强势会削弱消费者和企业的地位,反而限制了公众在定价听证中的参与,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与信心。处于最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当遇到公用事业价格过高时,由于被剥夺了听证的申请权及听证不启动的异议权,政府一旦决定不启动听证程序,就缺少了解决问题的多方参与途径,面对承受可能的不利后果,往往没有其他选择,甚至只能采取极端方法。
《办法》中明确,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010年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民用天然气价格浮动机制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中仅仅给了公众两个改革方向作为选择:一是试行上下游联动机制,即河南省天然气价格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直接随国家上游天然气价格的改变而改变;二是行阶梯价格,即在保障居民天然气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结合公平负担原则进行补偿。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回避召开听证会的例子。因而有学者提到,正因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启动机制上的不完善,给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个“合理并合法”的借口避免举行听证会。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研究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程序的启动权问题是保障学生民主参与权的第一步。倘若听证程序的启动仅依据高校或学生一方的决定便可启动或不启动,对另一方而言,都会对听证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可见谁有权启动听证,谁有权申请启动听证是启动程序的核心问题,听证申请权分配公平与否、启动权机构对是否启动听证的结论客观公正与否都与听证程序的正当性息息相关,是治理关系中的相关方进行有效互动的前提,而当前学者对高校听证制度的研究都忽略或回避了这一点,实质上是默认了程序启动的唯一方式就是高校的职权启动。为避免出现类似现行价格听证程序启动机制的缺陷,首先必须先建立相对独立与高校管理方及学生的听证启动机构,然后将依职权启动与依申请启动相结合,并保障后者能有效制约前者。
二、启动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机构
拥有听证启动权的机构在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全过程中应当扮演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角色,它既不会完全依照高校的意志也不会完全遵从学生的立场,在理想化的状态下,它的职责是能够依照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程序的设计理念,客观、独立地作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听证事项及是否启动听证的决定,进而确定听证适用的具体程序,保障听证组织过程的合法、高效,并能够依据听证结论监督高校的后续落实工作。
这样的机构在一些高校的听证制度中被成为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呢?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的经验,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听证委员会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校全职法学教师中聘任听证委员若干名,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听证委员。[]这种机构人员的选任方式仅适合政法类高校,不适合法律专业教师较少或没有设置法律类专业的高校。同时由于没有学生参与其中,听证委员会的中立性难以保障,做出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方意志。从有利于在各类高校中普及推广及保障其中立性的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听证委员会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更为妥当:一是高校办公室负责人,人数一名,代表高校在抽象管理行为听证中所持的立场;二是高校纪检人员,人数一名,代表对高校行政权的行使负一定监督职责的部门立场;三是高校中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是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但不得是担任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及本校公职的教师,他们可以为委员会的运行提供各类法律意见;四是学生代表,人数一名,可以代表学生在抽象管理行为听证中所持的立场。高校中的法律专业人士人数可以依据高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甚至可以考虑依据高校间的合作情况引入外校法律教师,只需保证听证委员会委员总人数是单数即可。如此这四类组成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立场相互制约,使得听证委员会的决定能够相对客观公正。
三、依职权启动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
在抽象學生管理行为听证中,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的学生群体应当是听证活动的核心参与者,高校是听证活动实质上的组织者。高校对职能部门草拟的抽象管理行为在正式发文前都须进行审查,只要高校在审查阶段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必须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若高校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听证,但有进行听证必要的,也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
高校若是认为该抽象管理行为属于可不启动听证情形并依职权决定不启动听证的,则必须公开说明理由,同时将该说明交与听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听证委员会可接受学生的异议申请,并做出是否启动听证的终裁决定。
四、依申请启动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
鉴于学生对信息掌握的滞后性及学生与高校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听证启动申请权分配中需要严格保障的是学生的异议申请权。这种异议申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申请,即学生认为高校在公开说明中的不启动听证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该事项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另一类是被动申请,即学生认为抽象管理行为属于应当听证事项,而高校未按规定作出不启动听证的公开说明并提交听证委员会复核,即将相关文件颁布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在被动申请的情形下,听证委员会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可能属于应当听证事项的,应有权暂时“冻结”相关文件或条款,中止其效力,待听证结论来决定其最终效力。如此可以让抽象管理行为听证在启动阶段就能对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产生实质的约束力,及时保护学生的民主参与权。
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学生以个人名义提出听证申请,也允许学生通过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提出申请。但为避免学生因缺乏相关认知提出不合理或内容混乱的听证申请,学生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需附上由学生会在团委指导下作出的咨询意见。学生会则在团委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委托,以学生会名义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
五、结语
听证委员会拥有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启动权,因而保障听证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是保障启动权的运用能够客观公正的前提,这也是当前各高校在创制符合自身实际的听证制度时尚未解决的一个难点。而关于学生听证申请权的保障与权利滥用的防止是依申请启动听证程序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难题,需要高校利用第二课堂关注对学生民主参与学生事务素养的培养以及对学生自治组织的改革来实现。
参考文献:
[1]付洪哲.论我国价格听证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D].甘肃:兰州大学,2014.9-10.
[2]黄静.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4.13.
[3]刘燕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08.20.
关键词:高校 抽象学生管理行为 听证 启动程序
一、价格听证启动程序的启示
2008年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出台(以下称《办法》),将价格听证的提起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强化了政府在定价听证中的强势地位,即明确了依职权启动模式,另一方面,《办法》删除了2001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中关于申请人的规定,如此无论是消费、社会团体甚至是企业都没有了申请权利。有学者认为,这种仅依职权启动的模式虽可以实现强化政府权力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在定价听证中权力的强势会削弱消费者和企业的地位,反而限制了公众在定价听证中的参与,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热情与信心。处于最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群体当遇到公用事业价格过高时,由于被剥夺了听证的申请权及听证不启动的异议权,政府一旦决定不启动听证程序,就缺少了解决问题的多方参与途径,面对承受可能的不利后果,往往没有其他选择,甚至只能采取极端方法。
《办法》中明确,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010年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民用天然气价格浮动机制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中仅仅给了公众两个改革方向作为选择:一是试行上下游联动机制,即河南省天然气价格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直接随国家上游天然气价格的改变而改变;二是行阶梯价格,即在保障居民天然气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结合公平负担原则进行补偿。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回避召开听证会的例子。因而有学者提到,正因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启动机制上的不完善,给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个“合理并合法”的借口避免举行听证会。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研究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程序的启动权问题是保障学生民主参与权的第一步。倘若听证程序的启动仅依据高校或学生一方的决定便可启动或不启动,对另一方而言,都会对听证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可见谁有权启动听证,谁有权申请启动听证是启动程序的核心问题,听证申请权分配公平与否、启动权机构对是否启动听证的结论客观公正与否都与听证程序的正当性息息相关,是治理关系中的相关方进行有效互动的前提,而当前学者对高校听证制度的研究都忽略或回避了这一点,实质上是默认了程序启动的唯一方式就是高校的职权启动。为避免出现类似现行价格听证程序启动机制的缺陷,首先必须先建立相对独立与高校管理方及学生的听证启动机构,然后将依职权启动与依申请启动相结合,并保障后者能有效制约前者。
二、启动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机构
拥有听证启动权的机构在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全过程中应当扮演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角色,它既不会完全依照高校的意志也不会完全遵从学生的立场,在理想化的状态下,它的职责是能够依照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程序的设计理念,客观、独立地作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听证事项及是否启动听证的决定,进而确定听证适用的具体程序,保障听证组织过程的合法、高效,并能够依据听证结论监督高校的后续落实工作。
这样的机构在一些高校的听证制度中被成为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呢?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的经验,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听证委员会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校全职法学教师中聘任听证委员若干名,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听证委员。[]这种机构人员的选任方式仅适合政法类高校,不适合法律专业教师较少或没有设置法律类专业的高校。同时由于没有学生参与其中,听证委员会的中立性难以保障,做出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方意志。从有利于在各类高校中普及推广及保障其中立性的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听证委员会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更为妥当:一是高校办公室负责人,人数一名,代表高校在抽象管理行为听证中所持的立场;二是高校纪检人员,人数一名,代表对高校行政权的行使负一定监督职责的部门立场;三是高校中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是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但不得是担任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及本校公职的教师,他们可以为委员会的运行提供各类法律意见;四是学生代表,人数一名,可以代表学生在抽象管理行为听证中所持的立场。高校中的法律专业人士人数可以依据高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甚至可以考虑依据高校间的合作情况引入外校法律教师,只需保证听证委员会委员总人数是单数即可。如此这四类组成人员可以依据自己的立场相互制约,使得听证委员会的决定能够相对客观公正。
三、依职权启动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
在抽象學生管理行为听证中,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的学生群体应当是听证活动的核心参与者,高校是听证活动实质上的组织者。高校对职能部门草拟的抽象管理行为在正式发文前都须进行审查,只要高校在审查阶段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必须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若高校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听证,但有进行听证必要的,也可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
高校若是认为该抽象管理行为属于可不启动听证情形并依职权决定不启动听证的,则必须公开说明理由,同时将该说明交与听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听证委员会可接受学生的异议申请,并做出是否启动听证的终裁决定。
四、依申请启动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
鉴于学生对信息掌握的滞后性及学生与高校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听证启动申请权分配中需要严格保障的是学生的异议申请权。这种异议申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申请,即学生认为高校在公开说明中的不启动听证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该事项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另一类是被动申请,即学生认为抽象管理行为属于应当听证事项,而高校未按规定作出不启动听证的公开说明并提交听证委员会复核,即将相关文件颁布的,可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在被动申请的情形下,听证委员会认为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可能属于应当听证事项的,应有权暂时“冻结”相关文件或条款,中止其效力,待听证结论来决定其最终效力。如此可以让抽象管理行为听证在启动阶段就能对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产生实质的约束力,及时保护学生的民主参与权。
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学生以个人名义提出听证申请,也允许学生通过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提出申请。但为避免学生因缺乏相关认知提出不合理或内容混乱的听证申请,学生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需附上由学生会在团委指导下作出的咨询意见。学生会则在团委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委托,以学生会名义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
五、结语
听证委员会拥有抽象学生管理行为听证的启动权,因而保障听证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是保障启动权的运用能够客观公正的前提,这也是当前各高校在创制符合自身实际的听证制度时尚未解决的一个难点。而关于学生听证申请权的保障与权利滥用的防止是依申请启动听证程序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难题,需要高校利用第二课堂关注对学生民主参与学生事务素养的培养以及对学生自治组织的改革来实现。
参考文献:
[1]付洪哲.论我国价格听证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硕士学位论文)[D].甘肃:兰州大学,2014.9-10.
[2]黄静.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4.13.
[3]刘燕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听证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