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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中"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裁审制度存在运行效果上仲裁虚化、裁审脱节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实现裁审对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四)回避了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司法解释或相关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当先行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性质与具体方式;适用劳动人事仲裁"一裁终局"纠纷的金额数判断标准应适当细化;增设"以劳动为实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依据;建立对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和实体法不严格适用的裁决不予司法干预的远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