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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一种是纯粹监督型,人民法院单纯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审查,就案办案;另一种是紧密结合型,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机关的行政过程,甚至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处理行政争议;还有一种是注重协调型,一方面坚持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另一方面也重视行政诉讼的社会效益。注意与行政机关多联系、多沟通。据我们对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