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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的制订过程中,对于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学者对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行模式感到失望。我国虽然一直没有反垄断法,但反垄断的制度是存在的,因此也一直有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在从事相关的工作。目前的这种双层次多执法机构能够继续现有的反垄断职能分散的格局,也是立法成本最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