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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中规定:“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根据需要编辑文件汇编和其他参考资料,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公布档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编研工作对机关档案室也不例外,在《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有“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