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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泸州遗赠案,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拿来写文章,足以表明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对当今法治社会进步的推动意义。无论是纳溪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都给案中黄某的遗赠行为贴上了一个标签,就是“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致无效”。这个案件处理起来非常的棘手,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件引发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优先性问题,引发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问题,也引发了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选择问题,并且对于使这一案件铁板定钉的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适用,法院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那么,民法中这一原则到底应如何定义,这一原则存在的价值在哪里,现实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是怎样的,如何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这些都是本文当中所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