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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0年公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以来,虽经多次修订仍不能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急需改进。
存在的问题
1.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曾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这些所得中,工资薪金最易征收,故来源于此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最高。但单项收入高的不见得整体收入水平高,收入总额相同但来源不同的所纳税额也不相同,故该税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扣除规定未能做到区别对待。可从收入额中进行的扣除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第二类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规定取得收入时的成本、费用可凭有关凭证据实扣除;第三类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认为与取得收入相比成本极小,可以忽略不计,故不允许做任何扣除。笔者认为,第二类、第三类的扣除规定是合理的。但第一类扣除,未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多寡的情况以及家庭总收入情况,一律规定允许扣除有失公平。
而且,当前进行的教育体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均要求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扣除额偏低。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
4.我国居民统一的免征额太低所导致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相当于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相当于政府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太低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因此起征点应提高。最近有高层表示2011年个所得税有望减低税负。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需要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 .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我国应加快将一些经常发生和易于控管的所得归为综合所得,先分类预征,年终按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少数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条件成熟以后,再改为综合税制。 确定扣除标准时,应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赡养系数。另外,为配合教育、住房、医疗制度改革,扣除标准应适当提高。 拓宽所得口径,将非现金形式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中,使其真正反映一个人的纳税能力。 减少工薪所得税率档次。应税所得较少时,档距较小,应税所得较高时,涉及到的纳税人减少,档距扩大。这样,既可有效发挥作用,又可简化税制。 其他税制的配套改革。尽快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形成对收入的多层次调节。
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共享。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
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 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 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 良倾向。
4.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 2000 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 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 “ 全国统一、一人一号 ” 。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5.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
存在的问题
1.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曾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这些所得中,工资薪金最易征收,故来源于此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例最高。但单项收入高的不见得整体收入水平高,收入总额相同但来源不同的所纳税额也不相同,故该税未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扣除规定未能做到区别对待。可从收入额中进行的扣除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第二类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规定取得收入时的成本、费用可凭有关凭证据实扣除;第三类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认为与取得收入相比成本极小,可以忽略不计,故不允许做任何扣除。笔者认为,第二类、第三类的扣除规定是合理的。但第一类扣除,未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多寡的情况以及家庭总收入情况,一律规定允许扣除有失公平。
而且,当前进行的教育体制、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均要求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扣除额偏低。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
4.我国居民统一的免征额太低所导致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相当于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相当于政府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太低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因此起征点应提高。最近有高层表示2011年个所得税有望减低税负。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需要采取的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 .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我国应加快将一些经常发生和易于控管的所得归为综合所得,先分类预征,年终按应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少数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条件成熟以后,再改为综合税制。 确定扣除标准时,应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赡养系数。另外,为配合教育、住房、医疗制度改革,扣除标准应适当提高。 拓宽所得口径,将非现金形式的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中,使其真正反映一个人的纳税能力。 减少工薪所得税率档次。应税所得较少时,档距较小,应税所得较高时,涉及到的纳税人减少,档距扩大。这样,既可有效发挥作用,又可简化税制。 其他税制的配套改革。尽快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形成对收入的多层次调节。
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共享。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
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 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 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 良倾向。
4.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 2000 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 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 “ 全国统一、一人一号 ” 。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5.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方糖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