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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图《刑法》中的“直接性期货犯罪”,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的“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期货犯罪罪名的这种依附性状况,引发了学界对期货犯罪罪名体系的讨论。本文试图以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罪名的“分”“合”之争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