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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21-0020007济政办发[202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统称"各区")新增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原划拨土地经批准依法办理协议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