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是比较新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我国只有《法律援助条例》一部纲领性法规。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加深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平;正义;立法;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正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
我国对于法律援助最高只是固定在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推进,《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已有很大局限性,立法层级低,实际操作性不强。使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能很好的确立。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责任主体、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机构组织、工作机制、经费和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我国目前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和时间均已经成熟,尽早制定《法律援助法》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是最早建立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警区,只要有需要,都会有一名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被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很发达,服务范围也很广泛,主要有三类:一是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二是法院值班律师;三是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如果我国在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始设立值班律师,建立律师值班名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律师值班制度提供值班律师名册,使得当事人随时可以或者法律帮助。这项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和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我国的法律援助义务主体是代表政府开展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目前我国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法律援助由律师的义务行为转向政府职责。社会律师也成为继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以外的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所以可以看出律师虽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但不能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律师的责任。在我国,法律援助仍然是政府的责任,或者应改为国家的责任。将法律援助理解为是律师的责任是不正确的。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侦察、检察、审判机关均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联系联系方式等,这时候就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的明确,会更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有三个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义务办理。法律援助工作是需要一定资金保障才能够完成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依靠应当是政府财政。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实行较早的或执行的比较好的国家都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力量。目前我国各地政府财政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不尽人意,发展极不平衡。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应对本地的法律援助需求做统一的专业的评估,在年初财政预算计划出所需要的经费,避免因法律援助经费短缺而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在此的基础之上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向社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的平台,发动更多的资金参于到法律援助中,确保经费增长,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是事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树立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观念,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并争取社会广泛参与等其它多种形式,切实使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得到落实。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平;正义;立法;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正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
我国对于法律援助最高只是固定在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推进,《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已有很大局限性,立法层级低,实际操作性不强。使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能很好的确立。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责任主体、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机构组织、工作机制、经费和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我国目前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条件和时间均已经成熟,尽早制定《法律援助法》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是最早建立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警区,只要有需要,都会有一名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被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制度很发达,服务范围也很广泛,主要有三类:一是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二是法院值班律师;三是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值班律师。如果我国在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始设立值班律师,建立律师值班名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律师值班制度提供值班律师名册,使得当事人随时可以或者法律帮助。这项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和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我国的法律援助义务主体是代表政府开展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目前我国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法律援助由律师的义务行为转向政府职责。社会律师也成为继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以外的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所以可以看出律师虽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但不能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律师的责任。在我国,法律援助仍然是政府的责任,或者应改为国家的责任。将法律援助理解为是律师的责任是不正确的。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中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侦察、检察、审判机关均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联系联系方式等,这时候就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的明确,会更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有三个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义务办理。法律援助工作是需要一定资金保障才能够完成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依靠应当是政府财政。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实行较早的或执行的比较好的国家都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力量。目前我国各地政府财政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不尽人意,发展极不平衡。各级政府每年在确定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应对本地的法律援助需求做统一的专业的评估,在年初财政预算计划出所需要的经费,避免因法律援助经费短缺而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在此的基础之上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向社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的平台,发动更多的资金参于到法律援助中,确保经费增长,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是事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树立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观念,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并争取社会广泛参与等其它多种形式,切实使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