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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2]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