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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选择管辖制度,坚持“实际联系原则”,而该原则并未被写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实际上,该原则虽以保护当事人权益角度为出发点,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施以过于严苛的限制.而在不违背公共政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取消实际联系原则的要求也不会对本国的公共利益或秩序造成侵害.所以“实际联系原则”的存在也许并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