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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当吸毒后陷于如同“精神病人”一样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上.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严把握,认为吸毒本就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危害行为更应严惩.可参照刑法对醉酒者的规定而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人则认为.由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如果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时.就应该像精神病人一样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易一种是折衷办法.即结合其对毒品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状态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