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法》针对上述问题,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具有显著进步,而且在内在理念上有明显革新。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轻罪法;社会转型;多元化
Absract:Public security penalty regulation have so many defects, such as, regulation scope is too narrow, extent is too small, types is too lack, process is too simple, considered these problems, and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values,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law reinforce coherence between this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 procedures, increase scopes and kinds of penalties, put forward a high requirement to social security branches. This law not only has an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an innovation in inner ideas.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penalties;minor crime law;social transition;plural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20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之《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与法律本身的发展。1986年的《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整部法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加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颁行,公安行政立法工作也不断加强与完善,特别是消防、交通、公民身份证等已经或者正在单独制定法律,其内容大大超出了《条例》的范畴,对《条例》是很大的冲击,也与《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法律冲突 。
从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修改《条例》开始,《条例》修改小组深入调查、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当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标志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一、《处罚法》增改特色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处罚法》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这主要体现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比如,在办案程序方面,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而且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
(二)体现了法制统一的精神
实现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衔接,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
(三)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提高罚款处罚幅度
《处罚法》与《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罚款处罚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一类行为最高可以3000或者5000元罚款处,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三是对行政拘留规定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五)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
《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
(七)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因此可以说,《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二、《处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但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何应对社会转型,就反映在了本次立法的指导思想中。
(一)社会转型和《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处罚法》是在社会转型的这个背景下修订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一部法律会产生影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处罚法》修订的社会背景,就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
中国社会到底进行一种什么样的转型呢?我国20年以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结构的变化,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研究的是人,从人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法律上是否具备了一个主体的资格。治安管理中考虑到你有没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主体资格,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法律上不能作一个主体。从主体角度看,改革20年造成“从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到主体多元化”的主体的变化。
20年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在转型,从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政府企业成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是一样,公民生活资源不全是单位给了,主要从市场上获取。大学生双向选择,个人的独立性也在增强。人从依附关系走向独立关系。
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权利结构方面:从国家制造走向市场制造。过去你享有什么权利那是国家来安排的,国家来制造的。现在要靠市场,靠市场的交易,我花了钱我拥有了所有权。现在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权利来源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权利结构背后隐含的逻辑在改变。
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获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过去的身份社会逐步转变成契约社会。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社会存立的基础,社会变了,你一种制度一部法律相应的也要转变。企业事业单位从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状态转化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应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人的违法行为,法人变成我们的处罚对象。问题的提出反映到立法都说明了我们社会转型的背景,过去我们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因为每一个单位后边都有一个行政部门主管单位,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现在独立了,独立的同时它就获得一种能力,它可以不听你的。那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话,都不听我们的,那怎么办呢?那就必须赋予你权力。法人的违法就必须给你处罚。过去都是对个人,现在有了对单位的处罚。
对于个人,社会转型中个人依附关系在逐步的改变,他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独立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使得社会充满了活力,同时也给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出现了新的违法类型,比如球迷闹事。这在原来的计划社会中不可想象。都体现了个人人格独立带来的相应变化。再如穷富分化后出现组织乞丐行乞的行为,乞讨本身不应当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组织乞讨的那个人,丐帮帮主。这种现象说明,随着社会主体独立性的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都会出来,过去国家安排社会的时候是不可能的。打击的应当是组织者而不是乞讨者本身。这都是社会多元、社会活力的增强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闻所未闻的新情况,必然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权力作出很大的扩展,就很有必要了。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警察权力必须相应增强,这也是社会转型对警察权提出的新要求。但是,在加大权力的同时又必须增大对它的制约。
(二)从社会控制型转为权利保障型在过去的体制下,整个治安管理要服务于社会计划体制的类型
国家通过计划把所有社会生活进行了安排,在这种人为安排的秩序下,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型。但是改革以来,社会在转型、治安管理逐步转变成权利保障型。如过去体制要把一个人严格控制在一个地方,现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活起来,要求把地域打破,城乡分离的界限要打破,户籍制度相应的也要改变。
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人们进行权利交易的场所。相应的国家管理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第一,你要确立交易的规则;第二要维护这样的规则;第三在权利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去安排这个交易,而是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交易是交易者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介入。比如象踢足球,政府要退出球场,但不是不管,你要当好裁判。我们要维持市场交易的这个秩序,保证权利交易的正常运行。
(三)警察权力扩大的控制和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警察权力的扩大,比如处罚的范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的增大,权力的增大也需要我们做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从过去片面强调权力转向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并存。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没有行政权力那国将不国。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别人服从的一种力量。社会要有秩序,我们只能在一种秩序中生活。可秩序靠什么来维持呢?要靠强制力量靠权力。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的交通秩序是不可思议的,你走大街上车可能从你身上压过去。我们需要秩序,政府应当提供这种秩序,而要提供秩序则必须要享有权力。
但是权力的另一面,作为强制力量,在运用过程中它可能会损害到被管理者,不该处罚的罚了不该强制的强制了,被管理者的权利就受到损害了。双重性意味着既是公民所必须反过来又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西方政治学有句经典“权力半是天使半是魔鬼”,权力维持秩序带来秩序时是天使,但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就成了魔鬼。权力既保护我们的利益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威胁,权力的双重性也注定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约束规范和控制的必要。
法律规定只能是、也仅仅是纸面规定,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将法律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们对《处罚法》的关注又不能止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向来都缺少“控权”的传统。因而,治安管理领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因此,《处罚法》的实施仍然值得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轻罪法;社会转型;多元化
Absract:Public security penalty regulation have so many defects, such as, regulation scope is too narrow, extent is too small, types is too lack, process is too simple, considered these problems, and for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values,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law reinforce coherence between this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 procedures, increase scopes and kinds of penalties, put forward a high requirement to social security branches. This law not only has an improvement in legislation technology, but also an innovation in inner ideas.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penalties;minor crime law;social transition;plural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近20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再加之《条例》存在着调整范围过窄、处罚幅度过小、处罚种类过少、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与法律本身的发展。1986年的《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整部法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加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颁行,公安行政立法工作也不断加强与完善,特别是消防、交通、公民身份证等已经或者正在单独制定法律,其内容大大超出了《条例》的范畴,对《条例》是很大的冲击,也与《条例》发生了严重的法律冲突 。
从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修改《条例》开始,《条例》修改小组深入调查、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当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标志着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国首部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一、《处罚法》增改特色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处罚法》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这主要体现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比如,在办案程序方面,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而且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特别是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不再需要复议前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
(二)体现了法制统一的精神
实现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衔接,增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性。
(三)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53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增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提高罚款处罚幅度
《处罚法》与《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罚款处罚的数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一类行为最高可以3000或者5000元罚款处,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三是对行政拘留规定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幅度,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五)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
《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
(七)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因此可以说,《处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二、《处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但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何应对社会转型,就反映在了本次立法的指导思想中。
(一)社会转型和《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处罚法》是在社会转型的这个背景下修订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一部法律会产生影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处罚法》修订的社会背景,就是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
中国社会到底进行一种什么样的转型呢?我国20年以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结构的变化,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研究的是人,从人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法律上是否具备了一个主体的资格。治安管理中考虑到你有没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果没有主体资格,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法律上不能作一个主体。从主体角度看,改革20年造成“从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到主体多元化”的主体的变化。
20年改革以来,社会结构在转型,从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政府企业成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是一样,公民生活资源不全是单位给了,主要从市场上获取。大学生双向选择,个人的独立性也在增强。人从依附关系走向独立关系。
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权利结构方面:从国家制造走向市场制造。过去你享有什么权利那是国家来安排的,国家来制造的。现在要靠市场,靠市场的交易,我花了钱我拥有了所有权。现在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权利来源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权利结构背后隐含的逻辑在改变。
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获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过去的身份社会逐步转变成契约社会。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社会存立的基础,社会变了,你一种制度一部法律相应的也要转变。企业事业单位从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状态转化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应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人的违法行为,法人变成我们的处罚对象。问题的提出反映到立法都说明了我们社会转型的背景,过去我们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因为每一个单位后边都有一个行政部门主管单位,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现在独立了,独立的同时它就获得一种能力,它可以不听你的。那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话,都不听我们的,那怎么办呢?那就必须赋予你权力。法人的违法就必须给你处罚。过去都是对个人,现在有了对单位的处罚。
对于个人,社会转型中个人依附关系在逐步的改变,他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独立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使得社会充满了活力,同时也给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出现了新的违法类型,比如球迷闹事。这在原来的计划社会中不可想象。都体现了个人人格独立带来的相应变化。再如穷富分化后出现组织乞丐行乞的行为,乞讨本身不应当是违法行为。关键是组织乞讨的那个人,丐帮帮主。这种现象说明,随着社会主体独立性的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都会出来,过去国家安排社会的时候是不可能的。打击的应当是组织者而不是乞讨者本身。这都是社会多元、社会活力的增强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闻所未闻的新情况,必然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权力作出很大的扩展,就很有必要了。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警察权力必须相应增强,这也是社会转型对警察权提出的新要求。但是,在加大权力的同时又必须增大对它的制约。
(二)从社会控制型转为权利保障型在过去的体制下,整个治安管理要服务于社会计划体制的类型
国家通过计划把所有社会生活进行了安排,在这种人为安排的秩序下,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型。但是改革以来,社会在转型、治安管理逐步转变成权利保障型。如过去体制要把一个人严格控制在一个地方,现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活起来,要求把地域打破,城乡分离的界限要打破,户籍制度相应的也要改变。
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人们进行权利交易的场所。相应的国家管理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第一,你要确立交易的规则;第二要维护这样的规则;第三在权利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去安排这个交易,而是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交易是交易者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介入。比如象踢足球,政府要退出球场,但不是不管,你要当好裁判。我们要维持市场交易的这个秩序,保证权利交易的正常运行。
(三)警察权力扩大的控制和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警察权力的扩大,比如处罚的范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的增大,权力的增大也需要我们做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从过去片面强调权力转向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并存。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没有行政权力那国将不国。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别人服从的一种力量。社会要有秩序,我们只能在一种秩序中生活。可秩序靠什么来维持呢?要靠强制力量靠权力。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的交通秩序是不可思议的,你走大街上车可能从你身上压过去。我们需要秩序,政府应当提供这种秩序,而要提供秩序则必须要享有权力。
但是权力的另一面,作为强制力量,在运用过程中它可能会损害到被管理者,不该处罚的罚了不该强制的强制了,被管理者的权利就受到损害了。双重性意味着既是公民所必须反过来又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西方政治学有句经典“权力半是天使半是魔鬼”,权力维持秩序带来秩序时是天使,但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就成了魔鬼。权力既保护我们的利益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威胁,权力的双重性也注定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约束规范和控制的必要。
法律规定只能是、也仅仅是纸面规定,如果我们从“行动的法律”角度,尤其是将法律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们对《处罚法》的关注又不能止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向来都缺少“控权”的传统。因而,治安管理领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因此,《处罚法》的实施仍然值得我们保持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