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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化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专业论者”认为:法律条文应当使用专业术语,也就是以“法言法语”来表达,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通俗而影响法律的内容;“通俗论者”则认为:立法语言应该通俗易懂,言简意明,以便受该规范调整的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并预测行为的后果.在立法语言的通俗化与专业性之间,立法者究竟应作何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