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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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文书、公正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并呈现多发趋势,这种借助诉讼形式蒙蔽审判机关、利用司法裁判的强制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2010年,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四力合一”、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通过对2010年度杭州市检察机关联动查办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情况的剖析,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提出防范虚假诉讼的对策。
   一、杭州市检察机关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概况
   长期以来,打击虚假诉讼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线索发现难。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事先相互串通,共同蒙蔽法院的行为,这种预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以致发现“虚假”难度很大。二是立案侦查难。公安机关立案需要初步证据,但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以及虚假诉讼犯罪人之间的协调配合,使得虚假诉讼的查处往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却收效甚微,侦查的难度相当大。三是监督防范难。由于社会基础薄弱,社会公众鉴别虚假诉讼能力欠缺,再加之打击虚假诉讼手段限于事后查处,预警防范虚假诉讼难度大。
   针对这三大难题,2010年初,经杭州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部门密切磋商,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会议纪要》,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申诉案件为突破口,在检察系统内部及政法各部门之间形成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案件查办——监督防范等环节的全方位联动。
   1.围绕线索发现难问题,建立联查机制,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发现。改变以往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做等”线索的单一模式,创设多部门、多主体联动审查的线索发现方式,包括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和政法各部门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
   2.围绕立案侦查难问题,建立联办机制,变单兵作战为群策群力。改变公安机关单独侦查模式,建立以侦查部门为主导、多部门主动配合的查办格局。
   3.围绕监督防范难问题,建立联防模式,变事后纠正为预警防控。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建立后,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从各自为战走向了联动查纠,周期更短效率更高,从单一查处转变为全面防范,社会效果更显著。2010年杭州市检察机关共联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11件,25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罪名为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和诈骗罪,其中妨害作证罪13人,帮助伪造证据罪8人,诈骗罪1人,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有1名当事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2名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撤回了标的达20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
   二、当前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虚假诉讼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直接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一种形式的案件发案比例高,占全部查办案件的80%以上,第二种形式案件不足案件总数的20%,分析这两类案件,特别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多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案由。所查办的11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9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一般合同纠纷各1件。高达82%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选择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伪造借条对于有通谋意愿的当事人来说相当容易,而法官通常也依据借条认定借贷关系,这使得造假目的易于实现。而且,根据标的额的多少,虚假诉讼者将借款用途有选择性的区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两种,以使借贷金额与款项用途相吻合,蒙蔽法院。
   二是犯罪个体大多学历低、收入水平不高。25名责任人中除涉案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文化程度为大学以上学历外,其余涉案主体普遍学历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64%。从身份职业看,涉案人员为个体经营者、农民、无业人员、普通职工和法律工作者,其中农民、无业人员和普通职工占犯罪总数的60%,这些人收入水平总体偏低,有部分个体经营者因为经营亏损,收入锐减,以致在案发时收入水平亦较低。(参见下表)
  
  
  
  
  
  
  
  
  
  
  
   三是被告多涉其他财产纠纷。主要以离婚纠纷、企业破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最常见,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如丈夫为了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更多的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串通,唆使他人向自己提起清偿债务诉讼。再如资不抵债企业股东为了减少损失,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企图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财产。
   四是多发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未在审理期间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其比例高达83%。这与调解注重体现当事人合意密切相关。由于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导致法院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而且调解程序较为简易,在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发现破绽,同时,调解程序时间短的特性也方便当事人更快的达到目的,造假者因而热衷于选择调解。
   五是当事人之间多具有特殊关系。在所查办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共犯之间普遍存在父子、姐弟、朋友、上下级、真实的债权人等特殊关系。如查办的夏某诉冯某、俞某某夫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某系被告俞某某的弟媳,另外一起以冯某、俞某某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其原告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与俞某某是姐弟关系,且该两案的诉讼代理人黄永军系俞某的下属。这些人为了共同获取非法利益而共谋虚假诉讼,或是出于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的考虑而联合造假。
   六是多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所查办案件中,多起虚假诉讼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既有从事律师执业近20年的主任律师,也有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年轻律师,他们有的进行策划指挥,有的协助伪造证据,有的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虽然不同案件中,律师发挥的作用有所区别,但根据当事人供述,虚假诉讼或多或少都活跃着律师的身影。律师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士参与造假,知法犯法,使得虚假手段往往更隐蔽、更多样,增添了案件查处的难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更大。
   三、虚假诉讼犯罪的防范对策
   虚假诉讼的产生源于多方面的因素,因此防范和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完善立法,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1.刑事方面。首先,完善对虚假诉讼行为手段的刑法规制。如前所述,现行刑法只将虚假诉讼的部分手段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而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情形没作规定,对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对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也纳入该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其次,增设虚假诉讼独立罪名。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性不仅仅在于行为人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背离的诉讼,更在于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与其它妨害司法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虚假诉讼的目的行为构成何罪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在现行刑法罪名中只有诈骗罪与其最为相似,但虚假诉讼又不具有诈骗罪的本质行为特征,将其归入诈骗罪范畴有牵强附会之嫌,因此有必要单独设立“虚假诉讼罪”,列入第6章第2节“妨害司法罪”中,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予以刑事制裁。
   2.民事方面。(1)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法律应承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建议在《侵权行为法》中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如果损害后果严重的,还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对恶意的积极的不法行为实施严惩,让虚假诉讼者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2)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虚假诉讼往往涉及案外人利益,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可效仿日本的“诈害防止参加”和法国的“任意参加”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包括在法律允许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内,以遏制虚假诉讼。
   (二)健全机制,提高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
   1.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报告和特别审查机制。审理中对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上报,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及情况并附卷。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可以采取以下特别措施,(1)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调查;(2)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3)向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通知其参与诉讼;(4)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尤其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5)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2.加强案件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案件信息库,使审判人员通过信息库可以查询当事人涉诉数量、案件标的、案件进展等信息,解决法院之间案件信息不畅问题,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添置提醒功能,当遇到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或相同当事人或标的物时,由系统进行自动提醒,预警承办法官予以特别关注,使造假者无机可乘。
   3.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增强联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加强在虚假诉讼案件发现、移送、查处、信息通报等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有机结合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惩治体系,形成打击合力,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在这方面,杭州市公、检、法、司四部门率先行动,合力创建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并作出统一规定,实践证明多部门联动查纠周期更短效率更高,社会效果更显著。
   (三)加强管理,加大对律师队伍的监督处罚力度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规则,也是一种信仰,一种社会价值观。律师、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表明在当前社会中,精神、正义和良知已经出现被物欲践踏的倾向,为此,律师界应加强行业自律,经常性召开防范虚假诉讼会议,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加强教育管理,通过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操守,净化律师队伍。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加大惩戒力度。一经查实,司法行政部门要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予以公示通告,对其他律师产生警示和威慑作用。
   (四)扩大宣传,增强公众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1.加强工作宣传。法院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警示标志,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在诉讼须知中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向案件当事人广泛宣传,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者,可将这些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警示公众诚信诉讼。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通过基层检察室和送法服务等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诚信诉讼意识。
   2.加强法制宣传。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进行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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