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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3 条援引了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代位权的确立和实施,扩张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对现行的司法实践在处理合同之债时,原则上不及第三人的操作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和矛盾,将有所缓解。从而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选择权和选择途径,使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同时也符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