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还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它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184-01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分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的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治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的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个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的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的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绝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基础之上,抛弃其糟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绝不是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道德经济,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既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障。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为,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证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的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就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2-0184-01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分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一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的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治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的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个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的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的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绝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基础之上,抛弃其糟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绝不是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由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道德经济,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既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以德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障。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气氛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为,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证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的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就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