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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们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济南一家涉外宾馆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在发票管理使用方涉嫌偷漏税,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经过进一步检查,终于搞清了问题:1.该宾馆擅自将发票提供给他人使用1998年3月,济南市一书社租赁该宾馆场地进行图书经营,经查,1998年5月12日间该宾馆擅自将发票提供给书社使用,并按发票金额收取5%的营业税金及1%手续费,计入其“营业外收入”中。几个月中该宾馆共收取此项营业税金及手续费6081.80元。为此我们向宾馆管理人员严厉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首先,该宾馆不是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