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zhi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即股权的确认)已经成为公司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但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确认却并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二是股东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并被记载为股东;三是股东名册是否有记载或是否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四是是否经工商登记为股东。其中,实际出资通常被认为是股东身份、资格确认的实质条件,而取得股权证书、公司章程上签章、股东名册上记载,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则为形式要件,二者必须结合才是完整的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
  但是,如果上述条件不能同时具备甚至出现冲突,那么又如何判断呢。对于上述未缴足出资之股东资格应否认定?笔者认为: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缴足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完整的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公司成立股东注册登记的确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对资本的要求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因此,只要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是3万元),公司就可以成立,那么,在股东为多人的情况下,只要有部分股东出资达到3万元,公司就成立,其他的股东即便未足额出资,也一样具有股东资格。故而,股东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同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并非是仅仅局限于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更关乎商事交易的安全。在股东资格问题上,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具有向社会公示的作用,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这正是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所要求的,也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要求和体现。因此,只要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便不具备股东出资的完整的实质条件,也应当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分期缴纳出资制下,股东未足额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二、未足额出资股权应否受到限制
  未足额出资股权有其特殊性。在正常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股东系行使其法定权利,后续出资如何缴纳,当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围,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或有关出资协议对此作出相应安排,其本身不存在任何出资瑕疵或违法因素、而是一种完全合法的股权。但这种股权上却依法存在着潜在的负担,即:这种股权的持有人在缴纳出资期间内负有缴纳其认缴的而依约可以分期缴纳的出资义务。因此,随着约定的缴纳出资期限的到来,如果股东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继续按时出资的义务,则该股权就会转化为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
  笔者认为:相较于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股权要受到法律和可能的约定的限制。根据民商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义务。从现行立法规范上看,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享受完整的股权也设置了前提条件,即:首先股东必须认缴出资,并且对部分股权的享受和行使必须按其实缴出资来确定。如果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资格虽不因此否定,但其股权还是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股东经催告通知后,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若对股权内容不加区分,一概允许未按规定缴纳后续出资的股东享有其认缴出资的全部股权,不仅会使公司的利益受损害,也使守约股东的利益事实上受到了损害,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阮某和任某未缴足出资并不妨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股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可以转让,理由如下:
  (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则和生命源泉,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股权代表财产权利的股权,它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其流转程度越高,价值也就越高;股权自由转让既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符合私法的基本精神。因而赋予股东股权转让的自由无疑成为一种很好的选择,这也是商事公司得以区别于合伙以及其他各类定型企业组织形式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我国新《公司法》并未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
  实缴资本制下,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履行出资的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新《公司法》认缴资本制下,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只要实际缴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缴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未足额出资股权不能转让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已承认未足额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
  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以出资是否有瑕疵作为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效力的标准,理由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出资义务的履行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双方的股权转让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实际上也即承认未足额出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分期缴纳出资期限内,虽然负有将来到期缴纳出资义务,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从本质上而言还是一种买卖,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转让标的物具有瑕疵并不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所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转让其股权的。特别是在出资不足的股东无力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合,允许善意第三人受让不足额股权在实质上将有助于对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追究。
  (作者单位: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其他文献
心事一:怕封闭 老人对社会的认知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化,他们已形成一套属于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他们不愿接受新事物,但又怕被社会所抛弃;想融入社会,但又力不从心,种种
期刊
摘要: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内核是组织网络、信任合作与互惠规范,这些要素对秩序的衍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单独依靠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不足以促进法治秩序的生成,因此,必须重视社会资本在法治秩序生成中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社会资本;法治;秩序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脉络  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是学者莱达·汉尼芬,虽然汉尼芬并没有对社会资本的内涵予以清晰的界定,但汉尼芬已
(一)中国首部专门的戏曲服饰大型展演――《大羽华裳》,在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植下,在剧组人员努力下,在山东省文博会上隆重推出,受到广大观众的欢迎,形成了很好的社会影
摘 要:语文教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教师的整个教学过程是由备课、上课、作业的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学生成绩的检查与评定,这几个相互联系,前后衔接的环节构成的。其中备课,这一程序在整个教学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备课是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是上好课的前提;是加强教学的计划性、预见性,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备教材 备学生 备自己    备课也是一种艺术,教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熟悉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谈判技巧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建设单位,需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观念,从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控制到竣工结算,要考虑每个过
2008年2月29日,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唐家寨拾荒人唐舍娃在西安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引荐下,向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捐献了在村东垃圾壕内捡到的两方唐代碑刻——《唐故普康公主
期刊
小孙子十岁了,在外地读小学四年级,今年春节,儿子儿媳带他回来团聚。除夕晚上,全家围坐一起,边看电视边包饺子。他们看到颇为有趣的节目时,笑得前仰后合,耳背的我呆坐一旁,只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由自主的自助游户外运动逐渐风靡,但伴随而来的是高频的事故发生率。由此引发的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法院对自助游“驴友”间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的判定出现分歧。如何判断事故责任,公平合理地解决此类事故的纠纷,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此类户外运动开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自助游;安全保障义务;自冒风险  自助游是指由旅游者自行发起和参与的临时性团体旅游活动。因谐音网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