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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