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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法院建筑逐渐改变以往森严、不可近人的形象,取而代之的是以开放、透明的形象面对公众进入法院的参与。空间的可介入性是法院建筑公众参与性实现的先决条件,即实现公众的参与性,首先必须使公众首先可以方便、快捷的进入法院。法院建筑空间可介入性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入手进行设计,涉及法院建筑与其所处城市整体之间的关系,建筑所在基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具体使用空间与公众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