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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楚政办通[2017]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楚雄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楚雄州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楚雄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