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内涵的界定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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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一备受宪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一定程度地决定宪法的体系构建和宪法的实现。作者认为,可以综合评价目前各种宪法内涵的界定方式,从宪法的根源——商品经济发展产物,宪法的实质——权力与权利妥协的产物及宪法基本内容——国家、公民及相互关系等三个相互联系范畴中归纳出宪法的实质和内涵。
  关键词: 宪法 根源 实质 内容 范畴
  一、宪法定义
  宪法内涵的科学界定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热议的论题,亦是宪法学基础性的理论问题。综合现有的宪法界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强调宪法之根本内容。如英国学者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说:“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根本规则与法律。”[1]又如我国学者林化东所言:“宪法者,规定国家之基本组织,人民之权利义务,及基本国策之根本法言。”[2]诸如此类,还有种种,这一定义从宪法约束的内容出发,直接明确宪法的规范范围,从而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二)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如美国《百科全书》认定: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3]这一定义方法使人们更好地从根本大法的角度认识宪法之地位,有助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统一。
  (三)从宪法的形式角度定义。这一定义突出宪法的表现形式,多采用“成文、不成文、分散于……”等字眼,这种归纳方式高度关注宪法的构成形式,亦反映出宪法的一些特征。
  (四)从宪法阶级性分析定义宪法。如英国学者詹宁斯说:“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4]即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及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等,此种诠释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间的交互关系进行了论述。综合上述定义方式,尽管相当程度上强调了宪法的属性、功能和形式等的特征,但在系统性和全面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如何在整合前述宪法定义的优势的基础上,搭建宪法的概念框架和合理内核便显得非常重要。
  二、宪法内涵的界定
  憲法定义应当符合两大原则,其一是高度体现宪法的实质,其二是厘清宪法本质与社会现实间的互动关系。为此,笔者从三个基本范畴界定宪法,力图满足前述要求。
  (一)宪法的根源。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首先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中为自身的生成探寻原因。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前,以往社会形态即奴隶主、国王、皇帝等代表着强大的国家权力,他们言出法随,口含天宪,强大的国家力量压制着人民的权利,法律均仅仅反映“权力对权利的统治”,反映民主和权利的法律文件难以产生。十七八世纪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革命强有力地冲击着欧美社会结构,商品经济逐步吞噬传统的自然经济的阵地,商品作为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社会反映的必然是平等与自由之要求,人人平等遂成为强大的社会诉求;要有交换必然产生主体产权问题,主体所有权应运而生;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秩序需要法律来规范,经济在运作过程中的纠纷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一切均体现出“权利本位”的突出特征。而以往长期受制于王权、神权等的人民权利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下逐渐“觉醒”,要平等、求自由成为人民争取自身权利最集中的体现,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反对没落的封建统治,而这一斗争也适应了时代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革命胜利后,由于人民在争取民主、自由等权利的斗争中充当了主力军,因此必须用法律形式将人民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这便成为宪法的生成根源。由此可见,宪法根源于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宪法是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建立的。
  (二)宪法的实质。结合宪法产生的根源,我们认为宪法究其实质是权力与权利相妥协的产物。宪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自由权利的争取是密不可分的。专制时代,个人权利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抗衡,只能作为国家权力所统治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推进,人民权利意识增强和争取权利斗争的开展,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力量关系此消彼长,形成了“私人利益体系”,并能够有力地抗衡国家权力,防范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侵犯。不仅如此,个人权利在与国家权力斗争中,每占领了原属于权力的“阵地”必然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最终形成了公民的权力体系,成了宪法的实质所在。宪法生成的过程集中反映权力与权利反比博弈关系,正是个人权利不断壮大,对国家权力层层控制和约束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宪法是对权利的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也是防止权力侵犯权利的坚实屏障。纵观宪法的发展,实际上就是“权力与权利互为斗争、制约、制衡”的历史。[5]宪法就是要实现“权利本位”,形成权利产生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科学逻辑。
  (三)宪法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宪法的实质,更便于我们讨论宪法的基本内容,因为实质必然要统领其基本内容,同时,基本内容必然要反映实质特征。笔者认为界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应紧密联系其“权力与权利斗争之产物”这一本质方可概括地相对周延,因此定义宪法必然要体现国家、公民、权力、权利等要素。笔者认为宪法是以规定国家、公民、国家和公民间根本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这里可以分解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涉及全局性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也包含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基本经济、文化等根本制度,这部分内容是必然的,也是最容易体察到的。第二部分,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权利已成为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并且对公民权利保障更加完善与到位,宪法与一般法律不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确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是指“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产的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权利”。[6]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概念便是基本义务,所谓基本义务系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7]它与公民基本权利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6]第三部分内容即是国家与公民间的基本关系,其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关系,这便充分体现出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权力向权利妥协的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即是将权利对权力斗争结果法制化的体现,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在国家与公民基本关系中正好反映宪法是制权之法,我们之所以能在宪法中发现种种规范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和保障公民免受国家权力侵犯,以及保障公民权利救济等内容正是因为上述理由。其实上述三部分内容并非能够清楚地划分,往往交叉、重合,只是便于突出宪法的实质才将其人为分离。综上所述,宪法内容虽宏观、广泛,但只要抓其本质就能够较为简明和完整归纳。
  三、结语
  笔者从探究宪法根源、诠释宪法的实质、归纳宪法的内容三个要素分析了宪法。之所以采用这三个要素是因为这三要素间存在较紧密的逻辑联系,其中发现宪法的根源,总结宪法起源的特点是为了给抓住宪法的实质作铺垫,提供分析所需的材料。弄清了宪法的实质后对归纳宪法的内容必然有指导作用。相应地,基本内容必将反映宪法的实质。因此,三个范畴“互相结合、相互印证,其中实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灵魂,是统帅”。在做了以上各种论述之后,笔者认为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认识永远不会有一个十分精确的答案,它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革而不断趋向科学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8,29.
  [2]林纪东.民国宪法释论.台湾明文印刷厂,1981:1.
  [3]美国百科全书,VOL7:658.
  [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22.
  [5]中国宪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8.
  [6]范进学.论法治政治.法律科学,1996(6).
  [7][英]库德里亚夫采夫,等著,刘向文泽.苏联宪法讲话(删节本).群众出版社,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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