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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社员进行利益分配的重要源泉。在农村实践中,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资本控制”“能人效应”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使合作社成员之间异质化比较严重,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从形成到分配整个过程被严重侵蚀,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漂移。如何从我国现实条件出发,以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合作效率为目标,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是目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应系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的来源、形成及分配过程,探讨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侵蚀的防范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从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功能漂移;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4-0046-06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也是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支撑力量和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相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应者,本着自愿联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原则而组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对内,社员之间依据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交易将外部的服务内部化;对外,通过规模优势提高在市场中与交易方谈判的能力,引导社员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82万户,出资总额达1.5万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但由于我国农户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禀赋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二元结构”问题,受“能人效应”和“资本控制”的影响较为明显,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的问题较为严重。如何以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合作效率为目标,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成为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的现状及症结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是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后所获收益扣除成本之后的盈余,即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额,它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是考核和评价合作社生产经营及提供劳务服务活动质量的一项综合性财务指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一般不叫“利润”,而称为“剩余”,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是农民专业合作
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利益分配的保证,更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源泉。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的多寡和管理是否到位影响着合作社参与人的既得利益,同时还影响着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在形成、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被侵蚀的现象,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1.合作社社员执行力差,组织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整个团队发展速度的快慢和发展质量的高低。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他们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农产品的议价能力,对抑制农产品价格非理性波动、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增加合作社剩余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农村地区教育水平较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对新事物、新规则、新理念的接受能力、理解能力和贯彻能力较差,执行不到位,执行的效果普遍不佳。
一是部分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全面。在我国农村,传统农耕文化的背景比较浓厚,这种文化表现在农民的日常行为中,具有典型的保守性、封闭性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差等特征。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全面了解,认识不到位,农民间的契约意识比较淡漠,合作易于失败,影响规模收益。
二是社员们的趋利性和投机性较为明显。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和亏损时有出现。当市场农产品的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基于趋利性,社员的违约动机较难抑制,社员可能放弃履约数量,转而向市场出售;当农产品的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基于投机性,社员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从市场购买,从而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如此一来,社员的违约性就会减少合作社剩余。
三是接受新技术能力较差。要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就应该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但由于大部分农户接受教育的时间短,与外界接触交流不充分,对合作社传授的田间管理和生产操作技术理解、领会有误差,执行力差,造成生产资料使用不科学,滥用化肥农药现象严重,致使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达标,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受限,市场竞争力下降,农产品价格上不去,收入减少,合作社的剩余受到影响。
四是营销意识不强。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大部分社员没有品牌意识,缺乏营销培训,考虑市场因素少,服务层次普遍较低,致使产品的知名度不高,获利能力不强。由于社员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合作社“资本集中化”趋势十分明显,剩余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的农户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方面存在着禀赋差异,致使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投入的资源数量不均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特征,成立之后“强者”又充当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这种组建和管理形式,使合作社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驱动内生性的股份制组织,若对核心社员监督不力,利己主义的核心社员(核心资本拥有者)可能会利用持有的资本控制权尽可能地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会“侵占”合作社集体财产。 一是“资本集中化”趋势明显,呈现“大农吃小农”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初期,一些“大户”和“精英分子”一般投资较多,他们通过向合作社提供资源,从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呈现出“资本集中化”趋势,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干部化”现象严重,造成合作社产权锁定、监控空置、功能弱化,剩余流向与要素贡献失衡,可能产生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利益的侵占,而导致出现“大农吃小农”等现象。
二是合作社内部成员呈现“二元结构”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使合作社资本构成呈现出典型的核心资本与普通资本并存的“二元结构”特征,这种“二元结构”控制特征使合作社的集体行为变得困难,社员意见分歧冲突严重,组织认同和个人承诺淡化,价值取向越来越复杂,合作社固有的治理缺陷日益暴露,合作社活力减弱,在实际运行中,实际形成了大户利益最大化,普通农户利益有限化的现象。
三是信息不对称,合作社收益跑冒滴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异质性,获取和掌握信息不对等,核心社员利用信息资源,统一安排社员采购生产资料与销售农产品,统一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统一讨价还价,普通社员对上述信息并不了解。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时,他们有可能压级压价,攫取农产品收购价和销售价之间价差的大部分,从而减少合作社的剩余。
四是剩余分配方式比较混乱,剩余分配份额与要素贡献失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强者牵头,弱者参与”合作模式,使核心社员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掌握得更加牢固,核心社员由于其对核心资本的占有权而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核心社员讨论通过。而人数众多的普通社员却较少参与,造成合作社剩余分配方式的混乱。
3.农村基础设施供求不充分,加大了合作社成本支出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数量和结构等方面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匹配,农村难于拥有健全的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体系,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加大了合作社剩余的流失,阻碍了合作社剩余的积累。
一是政府“失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缺失。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约束,政府对一些典型的公共产品供给,诸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农业技术的基础研究、大型的跨区域建设项目等鞭长莫及,“供应”缺失,造成这些项目供应量较少,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搭便车”现象严重。有些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社区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从而决定了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如小流域治理、小型灌溉设施、土地整治、乡村道路等,应由使用者共同出资,但农户生产大多采取小块分散经营,投资回报率极低,农户个人不想也不愿进行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只能自己出资建设、购置部分农村基础设施,但这些基础设施并非是合作社独享其收益,其他农户也能跟着“搭便车”享用,造成合作社支出与收益不匹配。
三是技术支撑不到位,基础设施的功能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对农业科技的准确把握,合作社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销售、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等方面对接做的不到位,使社员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市场出现脱节,农村资源未得到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规模营销未充分实现,部分基础设施的功能无从发挥,合作社的潜在收益受到影响。
四是管理粗犷,基础设施项目预决算结果不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由于管理不规范,项目的预算比较粗糙甚至有些项目缺乏预算,在建设中对资金的使用无法控制;项目完工后,不及时决算,有时甚至就没进行决算,容易多算工程量,虚报价格,多列开支,虚构造价,造成决算结果不实,加大了合作社开支,从而减少了合作社剩余。
4.各项制度融合度差,合作社潜在剩余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作为一种契约式的经济互助组织,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制度要健全、完善,并能良好运行,才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效用。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匹配,融合度欠佳,合作社规模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部分制度与国家法规不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具有产权客体基本平等,控制权民主行使等特征。这种特有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传统合作社是一种共同治理的模式。但现实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后并没有按照章程中的规定来明晰权利与义务,监事会与理事会的职权混乱,有的甚至没有按照规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者虽然设立这些机构,却并没有按时召开会员大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严重,剩余被侵蚀现象较多。
二是部分制度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抵触。有些合作社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抵触。政府关注的是宏观的、整体性的,而合作社关注的是微观的、个体性的,这使得相关利益方在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中需求、期望和目标异化,进而影响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导致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协调成本过高,影响合作社剩余的形成和积累。
三是内部制度融合度较差,形成的合力不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以社员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强调每个成员都应该、都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小农户领办的很少,大多依赖于相对强势的乡村精英,合作社对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有刚性需求,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精英人物首先要使个人效用最大化,这与“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相排斥,内部制度间有抵触,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四是与生态环境不匹配。农业是与自然界关系最为密切的产业,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根基。作为农业规模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必然会消耗自然资源,若制定的相关制度不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将会进一步恶化农业生态环境。 二、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应注意的几大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是使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地支持和参与组织的发展,以创造最大的合作收益。所以,追求剩余最大化是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合作社剩余的安全、完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和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为规避合作社剩余在形成、分配过程中被侵蚀、挪用和流失,建立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应考虑以下四大方面的因素,以保障社员的利益,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1.争取全员参与,争取实现双赢
所谓全员参与,主要是指单位或组织机构创设一种机制与氛围,促使管理层和员工之间保持互动,彼此建立信任感,充分调动员工内在积极性,让每一位员工都有意愿、有可能、有渠道参加单位管理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控制并共同分享收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制度特征是,在内部治理方面是以社员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因此,在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遵循全员参与理论,鼓励、动员内部各层次人员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料采购、农产品的生产、日常管理、农产品的销售、剩余的分配等环节,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以有效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战略,持续改善合作社经营,促使合作社剩余最大化,实现合作社与社员利益的双赢。
2.坚持利益共享,避免矛盾和冲突
利益共享机制是利益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是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应有理念和实现方式,其实质就是在承认和尊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社会共同利益公平地惠及到各个利益主体,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现。利益共享与和谐社会在理念上存在着内在契合,和谐社会必然是利益共享的社会,是社会成员各得其所的社会。作为农户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农户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管理人员都是合作社利益的共享者,因此,在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贯彻利益共享理念,对利益主体共享共同利益给予制度层面的保障,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大户”或“能人”利用资源禀赋差异,在合作社运转中侵占集体利益。
3.注重内在激励,激发社员的潜能和创造性
内在激励是指单位或组织机构通过设计适当的奖酬形式,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规定一定的行为规范,采取一定的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一些资金雄厚、有能力的“大户”“能人”,为激励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贡献,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依据内在激励理论,在按照贡献额度进行分配的基础上,从合作社剩余中分割一部分对为合作社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员农户进行额外的奖励。
4.注重制度融合,促使制度一体化
制度是由制度设计者依据单位或组织机构的特点或管理需要,围绕单位或组织机构发展利益,制定实施的一系列的生产、决策、财务、监督、人事等各项条文要求。由于生产者或者说制度的设计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又由于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从而使得制度的设计会出现欠缺公正或相互抵触、非完备性的现象,因此,要对制度设计者施以约束,使设计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之间体现出渗透、交叉和协调,以实现有机融合,达到帕累托最优。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需要管理层从整体利益出发,要充分考虑各项规章制度的融合问题,促使各项制度之间能够实现有效配套融合和灵活衔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个制度流程之间实现充分的融合奠定基础,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形成一体化,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的设置措施
剩余的多寡和管理是否到位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合作社参与人的事后既得利益,同时还影响到所有当事人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为杜绝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现象,可考虑采取有效措施,设置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
1.培养农户的合作精神,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农民参与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只有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为预防农户由于思想认知方面的问题,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受到侵蚀,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利用媒体、宣传栏、宣传手册和广播、电视等媒介对组建合作社的背景、目的、作用、筹资方式、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运转模式、剩余的分配等内容进行宣传解释,让社员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况有全面的认识。二是壮大合作社辅导、培训的专业师资力量,加大对社员们的培训力度。三是加强社员职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培训,强化社员遵守合约的自觉性。四是强化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营销知识、技巧的培训,推广“农超对接”等方面的工程,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2.加强民主管理,强化制度监督
为防止和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受侵蚀,一要构建民主管理制度,减弱管理过程中的“股本效应”和“能人效应”。在合作社管理上,按参与人数设置票数,一人一票全员参与决策表决,进行民主管理,减少制度的不平等,防止剩余的流失。二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生产资料的购置价格,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并将价格信息公示于众,做到购销价格透明,以防止资源的掌控者和一般社员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集体财产受损。三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控力度。在合作组织中,应选举部分社员作为监管理事,全程介入合作社运营过程,定期公开监管事宜,以及时制止剩余被侵蚀现象,维护集体利益。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减少费用开支
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农村基础设施的保障,但由于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加上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民个体投资不积极,政府财政支持有限,作为具有一定盈利性质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出资大户。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角度看,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就减少了剩余数额。为规避剩余的流失,一是建议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直接支持力度,对公众受益面较大的工程如供电、供水、供气等项目,由上级有关部门出资,对那些道路交通等项目,政府拿大头,各受益群体按比例均摊,以减少合作社的支出金额;对一些特殊项目,国家和政府可以实行政策倾斜,视情况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或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二是对于一些农村公共品,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比如对一些农田水利项目,如全部是合作社投资,其收益就应由合作社全部享有,社外农户使用时,可按照一定的标准付费。三是对于带动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他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的整理、储存、保鲜和加工等业务,同时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支持他们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功能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中心,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生产基地建立网络中转平台,解决政府科研—推广组织难以直接与千家万户小生产者有效衔接出现的科技棚架等问题,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政策服务。四是一些大型基础建设投资,一定要做好事前论证,搞好规划,编制详细的预算,按预算安排各项资金及费用,事中做好监督,若有变更,按程序操作。事后按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决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和剩余流失。
4.制定、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制度融合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效益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社员服务。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制定各项制度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如果制度某些方面扭曲必然导致其他方面的制度规则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潜在利益受损。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制定协调机制,使各项制度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滑制度之间的差异,融合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制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一是协调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在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础,制定合作社的一些规章制度,确定合作社的性质、实施运营模式、遵循的原则等,避免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产生额外的损失。二其协调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应该与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在地方政府区域发展规划框架内来确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促使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三是平滑合作社内部制度之间的摩擦。合作社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围绕合作社经营的目标,平衡调整内部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处,平滑它们之间的摩擦,如正确处理资金筹措时股份的设置与剩余分配之间的关系等,融合各项机制,形成制度效应。四是平衡当地的生态环境。合作社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和发展潜力。要通过积极的环境教育,使农民树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伦理意识、环保意识,要通过推广环保技术,使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化学物质,以实现与当地生态环境的充分融合。
5.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核算
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核心,它不仅反映着合作社剩余的真实可靠,而且也是社员与合作社、社员与社员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走上长久发展之路,必须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使财务管理对合作社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合作社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要本着成本效益性原则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物分管,建立健全的经手、签收、审批程序,防止贪污、侵占、挪用合作社资金资产。二是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和内部二级科目,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同时,合作社财务资金的来源、管理、利用等均应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做到公开透明化。对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以完善。三是对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挑选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四是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要加强后续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能力。要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提高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提升其执行财经政策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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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立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功能漂移;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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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也是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支撑力量和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相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应者,本着自愿联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原则而组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对内,社员之间依据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交易将外部的服务内部化;对外,通过规模优势提高在市场中与交易方谈判的能力,引导社员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82万户,出资总额达1.5万亿元,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但由于我国农户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禀赋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二元结构”问题,受“能人效应”和“资本控制”的影响较为明显,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的问题较为严重。如何以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合作效率为目标,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成为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的现状及症结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是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后所获收益扣除成本之后的盈余,即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额,它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是考核和评价合作社生产经营及提供劳务服务活动质量的一项综合性财务指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一般不叫“利润”,而称为“剩余”,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是农民专业合作
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利益分配的保证,更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源泉。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的多寡和管理是否到位影响着合作社参与人的既得利益,同时还影响着相关当事人的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在形成、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被侵蚀的现象,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1.合作社社员执行力差,组织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整个团队发展速度的快慢和发展质量的高低。在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他们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农产品的议价能力,对抑制农产品价格非理性波动、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增加合作社剩余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农村地区教育水平较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对新事物、新规则、新理念的接受能力、理解能力和贯彻能力较差,执行不到位,执行的效果普遍不佳。
一是部分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全面。在我国农村,传统农耕文化的背景比较浓厚,这种文化表现在农民的日常行为中,具有典型的保守性、封闭性以及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差等特征。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全面了解,认识不到位,农民间的契约意识比较淡漠,合作易于失败,影响规模收益。
二是社员们的趋利性和投机性较为明显。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和亏损时有出现。当市场农产品的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基于趋利性,社员的违约动机较难抑制,社员可能放弃履约数量,转而向市场出售;当农产品的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基于投机性,社员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从市场购买,从而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如此一来,社员的违约性就会减少合作社剩余。
三是接受新技术能力较差。要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就应该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但由于大部分农户接受教育的时间短,与外界接触交流不充分,对合作社传授的田间管理和生产操作技术理解、领会有误差,执行力差,造成生产资料使用不科学,滥用化肥农药现象严重,致使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达标,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受限,市场竞争力下降,农产品价格上不去,收入减少,合作社的剩余受到影响。
四是营销意识不强。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大部分社员没有品牌意识,缺乏营销培训,考虑市场因素少,服务层次普遍较低,致使产品的知名度不高,获利能力不强。由于社员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市场竞争力不强,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合作社“资本集中化”趋势十分明显,剩余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的农户在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方面存在着禀赋差异,致使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投入的资源数量不均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特征,成立之后“强者”又充当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这种组建和管理形式,使合作社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驱动内生性的股份制组织,若对核心社员监督不力,利己主义的核心社员(核心资本拥有者)可能会利用持有的资本控制权尽可能地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会“侵占”合作社集体财产。 一是“资本集中化”趋势明显,呈现“大农吃小农”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初期,一些“大户”和“精英分子”一般投资较多,他们通过向合作社提供资源,从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呈现出“资本集中化”趋势,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干部化”现象严重,造成合作社产权锁定、监控空置、功能弱化,剩余流向与要素贡献失衡,可能产生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利益的侵占,而导致出现“大农吃小农”等现象。
二是合作社内部成员呈现“二元结构”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类型分化,使合作社资本构成呈现出典型的核心资本与普通资本并存的“二元结构”特征,这种“二元结构”控制特征使合作社的集体行为变得困难,社员意见分歧冲突严重,组织认同和个人承诺淡化,价值取向越来越复杂,合作社固有的治理缺陷日益暴露,合作社活力减弱,在实际运行中,实际形成了大户利益最大化,普通农户利益有限化的现象。
三是信息不对称,合作社收益跑冒滴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异质性,获取和掌握信息不对等,核心社员利用信息资源,统一安排社员采购生产资料与销售农产品,统一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统一讨价还价,普通社员对上述信息并不了解。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时,他们有可能压级压价,攫取农产品收购价和销售价之间价差的大部分,从而减少合作社的剩余。
四是剩余分配方式比较混乱,剩余分配份额与要素贡献失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强者牵头,弱者参与”合作模式,使核心社员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掌握得更加牢固,核心社员由于其对核心资本的占有权而对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核心社员讨论通过。而人数众多的普通社员却较少参与,造成合作社剩余分配方式的混乱。
3.农村基础设施供求不充分,加大了合作社成本支出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数量和结构等方面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匹配,农村难于拥有健全的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体系,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加大了合作社剩余的流失,阻碍了合作社剩余的积累。
一是政府“失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缺失。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约束,政府对一些典型的公共产品供给,诸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农业技术的基础研究、大型的跨区域建设项目等鞭长莫及,“供应”缺失,造成这些项目供应量较少,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搭便车”现象严重。有些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社区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从而决定了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如小流域治理、小型灌溉设施、土地整治、乡村道路等,应由使用者共同出资,但农户生产大多采取小块分散经营,投资回报率极低,农户个人不想也不愿进行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只能自己出资建设、购置部分农村基础设施,但这些基础设施并非是合作社独享其收益,其他农户也能跟着“搭便车”享用,造成合作社支出与收益不匹配。
三是技术支撑不到位,基础设施的功能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对农业科技的准确把握,合作社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销售、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等方面对接做的不到位,使社员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市场出现脱节,农村资源未得到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规模营销未充分实现,部分基础设施的功能无从发挥,合作社的潜在收益受到影响。
四是管理粗犷,基础设施项目预决算结果不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由于管理不规范,项目的预算比较粗糙甚至有些项目缺乏预算,在建设中对资金的使用无法控制;项目完工后,不及时决算,有时甚至就没进行决算,容易多算工程量,虚报价格,多列开支,虚构造价,造成决算结果不实,加大了合作社开支,从而减少了合作社剩余。
4.各项制度融合度差,合作社潜在剩余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作为一种契约式的经济互助组织,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制度要健全、完善,并能良好运行,才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效用。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匹配,融合度欠佳,合作社规模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部分制度与国家法规不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具有产权客体基本平等,控制权民主行使等特征。这种特有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传统合作社是一种共同治理的模式。但现实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后并没有按照章程中的规定来明晰权利与义务,监事会与理事会的职权混乱,有的甚至没有按照规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或者虽然设立这些机构,却并没有按时召开会员大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控制严重,剩余被侵蚀现象较多。
二是部分制度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抵触。有些合作社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相抵触。政府关注的是宏观的、整体性的,而合作社关注的是微观的、个体性的,这使得相关利益方在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中需求、期望和目标异化,进而影响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导致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协调成本过高,影响合作社剩余的形成和积累。
三是内部制度融合度较差,形成的合力不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以社员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强调每个成员都应该、都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小农户领办的很少,大多依赖于相对强势的乡村精英,合作社对乡村精英的社会资本有刚性需求,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精英人物首先要使个人效用最大化,这与“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相排斥,内部制度间有抵触,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四是与生态环境不匹配。农业是与自然界关系最为密切的产业,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根基。作为农业规模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必然会消耗自然资源,若制定的相关制度不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将会进一步恶化农业生态环境。 二、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应注意的几大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是使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地支持和参与组织的发展,以创造最大的合作收益。所以,追求剩余最大化是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合作社剩余的安全、完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和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为规避合作社剩余在形成、分配过程中被侵蚀、挪用和流失,建立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应考虑以下四大方面的因素,以保障社员的利益,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1.争取全员参与,争取实现双赢
所谓全员参与,主要是指单位或组织机构创设一种机制与氛围,促使管理层和员工之间保持互动,彼此建立信任感,充分调动员工内在积极性,让每一位员工都有意愿、有可能、有渠道参加单位管理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控制并共同分享收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制度特征是,在内部治理方面是以社员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因此,在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遵循全员参与理论,鼓励、动员内部各层次人员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料采购、农产品的生产、日常管理、农产品的销售、剩余的分配等环节,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以有效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战略,持续改善合作社经营,促使合作社剩余最大化,实现合作社与社员利益的双赢。
2.坚持利益共享,避免矛盾和冲突
利益共享机制是利益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是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应有理念和实现方式,其实质就是在承认和尊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社会共同利益公平地惠及到各个利益主体,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现。利益共享与和谐社会在理念上存在着内在契合,和谐社会必然是利益共享的社会,是社会成员各得其所的社会。作为农户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农户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他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管理人员都是合作社利益的共享者,因此,在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贯彻利益共享理念,对利益主体共享共同利益给予制度层面的保障,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大户”或“能人”利用资源禀赋差异,在合作社运转中侵占集体利益。
3.注重内在激励,激发社员的潜能和创造性
内在激励是指单位或组织机构通过设计适当的奖酬形式,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规定一定的行为规范,采取一定的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其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需要一些资金雄厚、有能力的“大户”“能人”,为激励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贡献,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应依据内在激励理论,在按照贡献额度进行分配的基础上,从合作社剩余中分割一部分对为合作社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员农户进行额外的奖励。
4.注重制度融合,促使制度一体化
制度是由制度设计者依据单位或组织机构的特点或管理需要,围绕单位或组织机构发展利益,制定实施的一系列的生产、决策、财务、监督、人事等各项条文要求。由于生产者或者说制度的设计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又由于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从而使得制度的设计会出现欠缺公正或相互抵触、非完备性的现象,因此,要对制度设计者施以约束,使设计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之间体现出渗透、交叉和协调,以实现有机融合,达到帕累托最优。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时,需要管理层从整体利益出发,要充分考虑各项规章制度的融合问题,促使各项制度之间能够实现有效配套融合和灵活衔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个制度流程之间实现充分的融合奠定基础,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形成一体化,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的设置措施
剩余的多寡和管理是否到位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合作社参与人的事后既得利益,同时还影响到所有当事人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为杜绝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被侵蚀现象,可考虑采取有效措施,设置合作社剩余被侵蚀防范机制。
1.培养农户的合作精神,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农民参与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只有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为预防农户由于思想认知方面的问题,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受到侵蚀,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利用媒体、宣传栏、宣传手册和广播、电视等媒介对组建合作社的背景、目的、作用、筹资方式、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运转模式、剩余的分配等内容进行宣传解释,让社员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况有全面的认识。二是壮大合作社辅导、培训的专业师资力量,加大对社员们的培训力度。三是加强社员职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培训,强化社员遵守合约的自觉性。四是强化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营销知识、技巧的培训,推广“农超对接”等方面的工程,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2.加强民主管理,强化制度监督
为防止和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剩余受侵蚀,一要构建民主管理制度,减弱管理过程中的“股本效应”和“能人效应”。在合作社管理上,按参与人数设置票数,一人一票全员参与决策表决,进行民主管理,减少制度的不平等,防止剩余的流失。二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生产资料的购置价格,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并将价格信息公示于众,做到购销价格透明,以防止资源的掌控者和一般社员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集体财产受损。三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控力度。在合作组织中,应选举部分社员作为监管理事,全程介入合作社运营过程,定期公开监管事宜,以及时制止剩余被侵蚀现象,维护集体利益。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减少费用开支
农村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农村基础设施的保障,但由于农村经济的弱质性,加上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民个体投资不积极,政府财政支持有限,作为具有一定盈利性质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出资大户。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角度看,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就减少了剩余数额。为规避剩余的流失,一是建议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直接支持力度,对公众受益面较大的工程如供电、供水、供气等项目,由上级有关部门出资,对那些道路交通等项目,政府拿大头,各受益群体按比例均摊,以减少合作社的支出金额;对一些特殊项目,国家和政府可以实行政策倾斜,视情况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或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二是对于一些农村公共品,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比如对一些农田水利项目,如全部是合作社投资,其收益就应由合作社全部享有,社外农户使用时,可按照一定的标准付费。三是对于带动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他们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的整理、储存、保鲜和加工等业务,同时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支持他们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功能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中心,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生产基地建立网络中转平台,解决政府科研—推广组织难以直接与千家万户小生产者有效衔接出现的科技棚架等问题,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政策服务。四是一些大型基础建设投资,一定要做好事前论证,搞好规划,编制详细的预算,按预算安排各项资金及费用,事中做好监督,若有变更,按程序操作。事后按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决算,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和剩余流失。
4.制定、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制度融合
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以追求一种更高效益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社员服务。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制定各项制度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如果制度某些方面扭曲必然导致其他方面的制度规则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潜在利益受损。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制定协调机制,使各项制度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滑制度之间的差异,融合制度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制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一是协调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在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础,制定合作社的一些规章制度,确定合作社的性质、实施运营模式、遵循的原则等,避免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产生额外的损失。二其协调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应该与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在地方政府区域发展规划框架内来确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促使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三是平滑合作社内部制度之间的摩擦。合作社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围绕合作社经营的目标,平衡调整内部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处,平滑它们之间的摩擦,如正确处理资金筹措时股份的设置与剩余分配之间的关系等,融合各项机制,形成制度效应。四是平衡当地的生态环境。合作社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和发展潜力。要通过积极的环境教育,使农民树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伦理意识、环保意识,要通过推广环保技术,使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化学物质,以实现与当地生态环境的充分融合。
5.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核算
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核心,它不仅反映着合作社剩余的真实可靠,而且也是社员与合作社、社员与社员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走上长久发展之路,必须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使财务管理对合作社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合作社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要本着成本效益性原则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物分管,建立健全的经手、签收、审批程序,防止贪污、侵占、挪用合作社资金资产。二是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和内部二级科目,便于会计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同时,合作社财务资金的来源、管理、利用等均应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做到公开透明化。对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以完善。三是对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挑选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四是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要加强后续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能力。要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提高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提升其执行财经政策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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