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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授权和语言自身的"开放结构"等主客观原因,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各类行政法规范中大量存在。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可区分为"经验性"和"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两种基本类型。前者的具体化可通过引用证据加以证明,后者的具体化则一般需通过法律解释或价值补充等手段加以实现。行政主体对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般不享有判断余地,但对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出的具体化结论则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