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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诉主张,实现公诉目的,要依靠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查证”过程,就是庭审中讯问、举证、示证、质证、辩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诉人拟向法庭列举的证据并非局限于《刑诉法》第150条规定的“主要证据”。还有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在庭审前并不知悉。因此,公诉人在举证时应当对主要证据和其他拟向法庭列举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和评述,使审判人员对证据有比较准确、完整的认识,提高法庭对证据的采信率,支持公诉主张,本文试就此略陈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