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读某报一则消息,说的是某县法院“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着力健全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规定每周四为雷打不动的学习时间”。作者的本意可能是为了强调制度对于学习的重要性,但却犯了极端化、片面化的毛病,因为这个“雷打不动”的提法和做法是不合适的。首先,每周四应是法院正常的工作日,如果关起门来学习,势必会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其次,一切在职人员学习的主要方式应是在职自学或轮流离岗学习。即使是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也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