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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卫法监字[2011]24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重点从预防性监督人手,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管理相对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本市实行卫生监督约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约见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