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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政治风云如何变幻,两岸同胞"求和平,求稳定,求发展"的强烈愿望始终是推动两岸关系在曲折中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别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加强两岸经贸合作,提升两岸及整个中华民族在东亚及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尤显重要和迫切,ECFA的签署来自大陆和台湾两方面的需求和意愿,开创了两岸经贸往来的新纪元,它将为两岸和平发展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互利双赢;ECFA;降低关税;良性循环;转型丰收年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顺利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两岸双方半年多来的多次商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该协议经双方顺利完成各自相关的准备程序,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至此,两岸在互利双赢的道路上迈出了转型、升级的重要步伐。由于ECFA的签署,2010年堪称两岸经贸交流的"转型丰收年",这在两岸经贸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一、"一国两制"构想下的大陆对台湾的经贸政策
1、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陆颁布的一系列对台法规和对台经贸政策
面对这一喜人的进展,不由得使人回想起1979年两岸恢复经贸关系以来所走过的曲折道路,几十年中双方的经贸往来,由暗到明,由小到大,由单一到多元,开始形成互补互益、互惠互益、日益紧密的合作格局,其中大陆方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展示了主动务实的态度,比如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78年12月26日举行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并于1979年1月1日发布,建议两岸尽快实现"三通"(即通航、通邮、通商)。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全面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提出了九条对台方针(即著名的"叶九条"),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台湾方面将其归纳为"三通四流"(即通邮、通商、通航与探亲、旅游以及学术、文化与体育交流)。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按照"一国两制"的设想处理台湾问题的六条原则(即"邓六条"),打破了两岸军事政治上的僵局,提出新时期两岸不应以政治分歧阻碍两岸的正常交往,成为新时期大陆对台交往的政策基石。
1980年6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购买台湾产品的补充规定》,对大陆进口台湾商品免除关税及对台湾购买大陆商品给予价格优惠。在吸引台商投资方面,大陆还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法规,以吸引和鼓励台胞加强与大陆的经济联系。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台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为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提供30%的内销市场,对土地使用费、税费等实行优惠减免。
然而由双方几十年来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难以在短期内化解,台湾方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大陆加强两岸交流的呼吁采取"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原则"。所以在整个八十年代两岸关系发展缓慢,但大陆方面在对台交流中采取务实态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坚持不懈地推动实施,再加上在政策上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方使两岸的交流得以不断发展。
1987年10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保证台胞来大陆探亲和旅游来去自由。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台湾方面称之为"二十二条"),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权益及其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陆颁布的一系列對台法规和对台经贸政策
1990年3月,大陆颁布了《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时规定》;1991年,原外经贸部提出发展两岸经济关系应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基本原则;1993年9月25日,为便于管理两岸民间的海上贸易往来,原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第一部关于台胞到大陆投资的法律,使得对于在大陆台商各种利益的保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4月,国务院召开对台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1995年1月,江泽民主席发表了对台八项主张,并强调要大力发展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1996年8月,交通部和原外经贸部又分别发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规范、促进两岸海上通航的发展;1998年12月,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台商在大陆举办展览会。
二、台湾对大陆的经贸政策
1997年4月4日,蒋经国先生在国名党内的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对大陆"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政策"。1980年8月22日,台湾"经济部"国贸局以公告方式通令台湾厂商"不得与大陆进行任何方式的贸易,也不得在左泒报纸上刊登广告,违者依法议处"。1984年7月5日,台湾"经济部长"李达海称,对大陆转口贸易采取三原则:不与中共通商、不与中共驻香港单位人员接触、不干预转口贸易,这期间的两岸贸易只能通过香港转口贸易或以走私等方式进行。
1985年7月4日,台湾"经济部"宣布,对大陆转口输出采取"不接触、不鼓励、不干涉"的原则。这表明台湾当局开始放宽对两岸经贸活动的限制,对台湾厂商向大陆间接出口采取"默认"的态度。
1987年11月2日起,台湾红十字会开始办理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登记,解除了两岸人员不得接触的禁令,从而使两岸经贸扩大往来。1988年5月,台湾"经济部"根据"行政院"关于把《取缔匪伪物品办法》修改为《管理祖国大陆贸易办法》。的新决定,拟出对岛内厂商与大陆间接贸易不予追究的"三项原则"和"四项准则"。1988年8月5日,台"经济部"公告放宽大陆产品间接进口方案,包括"大陆产品间接输入处理原则"和"准许间接进口大陆产品50项原料项目表"。1989年6月1日,台湾"行政院"核定《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废止《取缔匪伪物品办法》。1989年6月,台湾正式开通与祖国大陆的通话、通报,并简化了邮寄祖国大陆邮件的处理方式,两岸基本上实现了"三通"中的通邮;台湾对祖国大陆产品输入台湾进一步放宽,至1990年2月,开放产品品种增加到150种之多。
三、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突破
1989年底到1990年初,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三次前往祖国大陆洽谈投资事宜,虽然台塑集团的投资没有进行,但却带动了大批台商赴祖国大陆投资设厂,并掀起了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热潮。在台湾工商业界投资祖国大陆的迫切需求和压力下,台湾当局于1990年7月正式开放到祖国大陆间接投资,规定凡在岛内无发展前景、非高科技、不涉及国防、不影响台湾经济发展的行业,以正面列表的方式,核准间接赴祖国大陆投资。同年8月29日,台湾当局通过《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制定赴祖国大陆间接投资产品的正面列表,项目范围包括化工、纺织、机械、电机和资讯五大类,共3319项。于是两岸经贸关系再次发生质的变化,以贸易为主的经贸关系逐步向贸易和投资并重的方向转化。
关键词:互利双赢;ECFA;降低关税;良性循环;转型丰收年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顺利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两岸双方半年多来的多次商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该协议经双方顺利完成各自相关的准备程序,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至此,两岸在互利双赢的道路上迈出了转型、升级的重要步伐。由于ECFA的签署,2010年堪称两岸经贸交流的"转型丰收年",这在两岸经贸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一、"一国两制"构想下的大陆对台湾的经贸政策
1、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陆颁布的一系列对台法规和对台经贸政策
面对这一喜人的进展,不由得使人回想起1979年两岸恢复经贸关系以来所走过的曲折道路,几十年中双方的经贸往来,由暗到明,由小到大,由单一到多元,开始形成互补互益、互惠互益、日益紧密的合作格局,其中大陆方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展示了主动务实的态度,比如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78年12月26日举行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并于1979年1月1日发布,建议两岸尽快实现"三通"(即通航、通邮、通商)。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全面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提出了九条对台方针(即著名的"叶九条"),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台湾方面将其归纳为"三通四流"(即通邮、通商、通航与探亲、旅游以及学术、文化与体育交流)。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按照"一国两制"的设想处理台湾问题的六条原则(即"邓六条"),打破了两岸军事政治上的僵局,提出新时期两岸不应以政治分歧阻碍两岸的正常交往,成为新时期大陆对台交往的政策基石。
1980年6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购买台湾产品的补充规定》,对大陆进口台湾商品免除关税及对台湾购买大陆商品给予价格优惠。在吸引台商投资方面,大陆还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法规,以吸引和鼓励台胞加强与大陆的经济联系。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台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为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提供30%的内销市场,对土地使用费、税费等实行优惠减免。
然而由双方几十年来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难以在短期内化解,台湾方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于大陆加强两岸交流的呼吁采取"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原则"。所以在整个八十年代两岸关系发展缓慢,但大陆方面在对台交流中采取务实态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坚持不懈地推动实施,再加上在政策上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方使两岸的交流得以不断发展。
1987年10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保证台胞来大陆探亲和旅游来去自由。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台湾方面称之为"二十二条"),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权益及其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陆颁布的一系列對台法规和对台经贸政策
1990年3月,大陆颁布了《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时规定》;1991年,原外经贸部提出发展两岸经济关系应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基本原则;1993年9月25日,为便于管理两岸民间的海上贸易往来,原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第一部关于台胞到大陆投资的法律,使得对于在大陆台商各种利益的保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4年4月,国务院召开对台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采取"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1995年1月,江泽民主席发表了对台八项主张,并强调要大力发展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1996年8月,交通部和原外经贸部又分别发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规范、促进两岸海上通航的发展;1998年12月,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台商在大陆举办展览会。
二、台湾对大陆的经贸政策
1997年4月4日,蒋经国先生在国名党内的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对大陆"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政策"。1980年8月22日,台湾"经济部"国贸局以公告方式通令台湾厂商"不得与大陆进行任何方式的贸易,也不得在左泒报纸上刊登广告,违者依法议处"。1984年7月5日,台湾"经济部长"李达海称,对大陆转口贸易采取三原则:不与中共通商、不与中共驻香港单位人员接触、不干预转口贸易,这期间的两岸贸易只能通过香港转口贸易或以走私等方式进行。
1985年7月4日,台湾"经济部"宣布,对大陆转口输出采取"不接触、不鼓励、不干涉"的原则。这表明台湾当局开始放宽对两岸经贸活动的限制,对台湾厂商向大陆间接出口采取"默认"的态度。
1987年11月2日起,台湾红十字会开始办理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登记,解除了两岸人员不得接触的禁令,从而使两岸经贸扩大往来。1988年5月,台湾"经济部"根据"行政院"关于把《取缔匪伪物品办法》修改为《管理祖国大陆贸易办法》。的新决定,拟出对岛内厂商与大陆间接贸易不予追究的"三项原则"和"四项准则"。1988年8月5日,台"经济部"公告放宽大陆产品间接进口方案,包括"大陆产品间接输入处理原则"和"准许间接进口大陆产品50项原料项目表"。1989年6月1日,台湾"行政院"核定《大陆地区物品管理办法》,废止《取缔匪伪物品办法》。1989年6月,台湾正式开通与祖国大陆的通话、通报,并简化了邮寄祖国大陆邮件的处理方式,两岸基本上实现了"三通"中的通邮;台湾对祖国大陆产品输入台湾进一步放宽,至1990年2月,开放产品品种增加到150种之多。
三、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突破
1989年底到1990年初,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三次前往祖国大陆洽谈投资事宜,虽然台塑集团的投资没有进行,但却带动了大批台商赴祖国大陆投资设厂,并掀起了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热潮。在台湾工商业界投资祖国大陆的迫切需求和压力下,台湾当局于1990年7月正式开放到祖国大陆间接投资,规定凡在岛内无发展前景、非高科技、不涉及国防、不影响台湾经济发展的行业,以正面列表的方式,核准间接赴祖国大陆投资。同年8月29日,台湾当局通过《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制定赴祖国大陆间接投资产品的正面列表,项目范围包括化工、纺织、机械、电机和资讯五大类,共3319项。于是两岸经贸关系再次发生质的变化,以贸易为主的经贸关系逐步向贸易和投资并重的方向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