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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2— 1 91 1年间 ,清政府覆灭前夕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 ,然而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致使这次变革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 ,即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封建法律的内容。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清末中国的社会特点 ,法律的普适性与地方性等基本矛盾决定了清末修律中难以逾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