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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犯罪活动。其中第二项的六种政治自由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