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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国家储备粮食(即”五○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特准储备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销售国储粮应上交的特准储备资金。 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国储粮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534号《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