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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变迁,大体经历了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司法解释层面的证据严格适时提出主义、再到立法层面的证据柔性适时提出主义等三个时期;但司法实践层面,却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应对,这样就产生"两层皮"现象,即:表达与实践产生了偏离。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应该采取理论或者是立法上与实践的相互融合、司法解释对具体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完善相关的证据交换制度等相应措施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