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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保护海洋环境刻不容缓。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战略,浙江和山东两省作为海洋经济大省先后制定了各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文章拟从浙江省和山东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比较入手,探讨海洋区域合作的重要性,从而提出进行海洋跨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设想,并对其立法必要性、概念、主体和立法道路进行初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