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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都有了“营改增”试点。本文从“营改增”后对企业纳税筹划、税额负担、财务状况、会计处理等几方面的影响,阐述了自己的认识,希望和同行共勉。
关键词:营改增;几点;认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是发展完善现行税制的举措。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营改增”虽然在全国推广,但仅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还不够成熟完善,也可能因认识不够或操作失当而影响实施效果。笔者就“营改增”的几点认识浅谈一下。
一、“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应从恰当选择纳税身份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一般纳税人根据提供的服务不同,税率也就不同,分为17﹪、13﹪、11﹪、6﹪四档税率,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试点纳税人因身份不同,其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就有差异,这就为试点企业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规模不大、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多、同时也不准备再做大的一般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下,可考虑分拆业务、新设公司等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优惠。相反,一些业务全而大的企业,由于内部提供相关业务可抵扣进项税,可考虑资产和企业重组来减少应交税款。
(二)细分应税收入项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能免税、减税。试点纳税人应完善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细化应税收入,举手之劳,可带来一定的回报。
(三)经营方式的转变。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交通运输业中有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远洋运输有期租业务、光租业务,航空运输分湿租业务和干租业务。期租业务、湿租业务不仅出租船舶、飞机,同时还配备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就是连人带物一整套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率。光租业务和干租业务只出租船舶、飞机,不出租“人”,只收取固定租赁费,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率。两者税率相差6﹪,在应税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转变经营方式,把光出租物变为连人带物一同出租。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租赁费都是很高的,将会节省大笔税款。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全国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后,减少了营业税,增加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少导致经营税金及附加的减少,从而使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增加。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为基础计算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会发生变化,增减不定。
“营改增”的初衷应该是减轻试点行业税负,配合经济结构调整。现在“营改增”的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各个企业的情况又大相径庭,所以税种改变后,并非都像希望的那样减轻税负。企业税负有增有减,它的增减取决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大(大部分成本构成中的要素都能抵扣)、税率高(供体增值税税率高),则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低,反之,则营业税纳税人税负低。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企业收入的影响。经营同一种业务的不同企业有的纳入“营改增”范围,有的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将会出现问题。某营业税纳税人有一块延伸业在试点范围内,在报送“营改增”时被退了回来,告知继续在地税局开票。别的有相似业务的单位的这一块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同一种业务,不同的税种,先不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损失,光是业务的承揽就出了问题。在同等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能多抵扣进项税额,肯定选择能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单位合作。这块业务没有被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的收入将受到很大影响。
(二)对资产计价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购入的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都是价税合一的,不存在抵扣问题。实际记账成本含税,数额就大。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购入的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采取价税分离法,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扣除进项税额。实际记账成本不含税,数额就小。这样相比较,企业的资产总额“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四、“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应注意事项
原来在个别省市“营改增”试点时,就出现营业税政策的衔接问题。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国家对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征税又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不足以抵减允许抵扣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五、亟待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实施不到两年,还不够完善。首先,应该把凡是涉及到试点范围业务的,无论这个业务是这个企业专营的还是兼营的,都应纳入“营改增”范围。这也体现了竞争的公平性。其次,试点纳税人的税负不是都减了,有的降了,有的增了,背离了改革的初衷。扩大可抵扣范围,使企业税负公平化。第三,如果一个企业存在两种税率,有高有低,就会出现人为定价,低税率的收入做多点,从而避税。如果只规定一种税率,会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之,新政策的出现,总会打破原来既有的利益平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来找到新的平衡点,使企业能真正体会到改革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1]刘正需.“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红网综合,2013-05-30.
[2]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财会月刊,2013:4.
关键词:营改增;几点;认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是发展完善现行税制的举措。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营改增”虽然在全国推广,但仅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还不够成熟完善,也可能因认识不够或操作失当而影响实施效果。笔者就“营改增”的几点认识浅谈一下。
一、“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应从恰当选择纳税身份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一般纳税人根据提供的服务不同,税率也就不同,分为17﹪、13﹪、11﹪、6﹪四档税率,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试点纳税人因身份不同,其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就有差异,这就为试点企业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规模不大、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多、同时也不准备再做大的一般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下,可考虑分拆业务、新设公司等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优惠。相反,一些业务全而大的企业,由于内部提供相关业务可抵扣进项税,可考虑资产和企业重组来减少应交税款。
(二)细分应税收入项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能免税、减税。试点纳税人应完善自己的会计核算制度,细化应税收入,举手之劳,可带来一定的回报。
(三)经营方式的转变。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交通运输业中有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远洋运输有期租业务、光租业务,航空运输分湿租业务和干租业务。期租业务、湿租业务不仅出租船舶、飞机,同时还配备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就是连人带物一整套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率。光租业务和干租业务只出租船舶、飞机,不出租“人”,只收取固定租赁费,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率。两者税率相差6﹪,在应税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转变经营方式,把光出租物变为连人带物一同出租。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租赁费都是很高的,将会节省大笔税款。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全国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后,减少了营业税,增加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少导致经营税金及附加的减少,从而使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增加。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为基础计算的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会发生变化,增减不定。
“营改增”的初衷应该是减轻试点行业税负,配合经济结构调整。现在“营改增”的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各个企业的情况又大相径庭,所以税种改变后,并非都像希望的那样减轻税负。企业税负有增有减,它的增减取决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大(大部分成本构成中的要素都能抵扣)、税率高(供体增值税税率高),则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低,反之,则营业税纳税人税负低。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企业收入的影响。经营同一种业务的不同企业有的纳入“营改增”范围,有的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这将会出现问题。某营业税纳税人有一块延伸业在试点范围内,在报送“营改增”时被退了回来,告知继续在地税局开票。别的有相似业务的单位的这一块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同一种业务,不同的税种,先不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损失,光是业务的承揽就出了问题。在同等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能多抵扣进项税额,肯定选择能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单位合作。这块业务没有被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的收入将受到很大影响。
(二)对资产计价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购入的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都是价税合一的,不存在抵扣问题。实际记账成本含税,数额就大。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购入的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采取价税分离法,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扣除进项税额。实际记账成本不含税,数额就小。这样相比较,企业的资产总额“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四、“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应注意事项
原来在个别省市“营改增”试点时,就出现营业税政策的衔接问题。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国家对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征税又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不足以抵减允许抵扣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五、亟待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实施不到两年,还不够完善。首先,应该把凡是涉及到试点范围业务的,无论这个业务是这个企业专营的还是兼营的,都应纳入“营改增”范围。这也体现了竞争的公平性。其次,试点纳税人的税负不是都减了,有的降了,有的增了,背离了改革的初衷。扩大可抵扣范围,使企业税负公平化。第三,如果一个企业存在两种税率,有高有低,就会出现人为定价,低税率的收入做多点,从而避税。如果只规定一种税率,会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总之,新政策的出现,总会打破原来既有的利益平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来找到新的平衡点,使企业能真正体会到改革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1]刘正需.“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红网综合,2013-05-30.
[2]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财会月刊,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