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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一直将公司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它拥有通过其成员合意而形成的独立意志、专有利益和活动方式,自相矛盾的是,人们又无不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利最大化的工具和制度设计,从而屡屡破坏公司的法人性;所有关于公司制的研究都在工具主义和合意主义之间摇摆不定。本文试图从股份公司入手进行一番探讨,指出只有创新公司法理论才能让公司制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