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下国有“僵尸企业”财务判定与处置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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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9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的推进会议精神,广东省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印发《关于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僵尸企业”集中办理的快速绿色通道、完善协同机制,在工商、税务注销程序上给予简易注销登记,但未提及实际存在的“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时面临的账务处理、审批流程及解决途径问题。针对广东省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工作任务出发,本文就“僵尸企业”财务判定与处置路径进行探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僵尸企业”;国有企业;处置路径;财务判定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缓,占用大量经济资源却无法为社会经济循环提供有效服务的 “僵尸企业”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大拦路虎。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把“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作为经济总任务,其中将“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放在第一位,而“去产能”首当其冲的就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而后2017年7月中央政治局會议再次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由此可见,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发力点。
  根据广东省2015年12月31日摸底资料反映:广东省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有关停企业2333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9.75%,涉及在职职工2643人,退休人员13108人;特困企业1052户,占企业总户数的8.91%,涉及在职职工64159人,退休人员44747人。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发布了《广东省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明确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积极配合社会资本,坚持市场运作、立足盘活、开门处置、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强调要用2-3年时间打好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攻坚战。
  二、僵尸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和分类
  “僵尸企业”最早要追溯到EdwardKane解析当时日本二十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同期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家彼得科伊作为经济学概念提出,“僵尸企业”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复苏希望的债务企业,只能通过政府政策支持或贷款人的支持来保护其免于破产的企业。在我国“僵尸企业”定义为:“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国有“僵尸企业”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规模较大。"僵尸企业"大多是拥有众多员工的大型国有企业。因这些国有企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相对重要的地位,政府为了的稳定,不允许其破产或重生,只能通过银行或政府的持续输血来维持现状。二是产业领域低端。从产业角度看,“僵尸企业”基本上处于制造领域,低附加值,小利润率。由于技术含量低,转型升级困难,让这些行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最终形成破产局面。三是行业产能过剩。过去为了GDP的政绩考核标准盲目上项目、扩大产能、大肆招聘员工、产业政策落实又不够精准,最终导致产能过剩、产品库存积压和员工失业率上升。
  国有“僵尸企业”的资产规模占比在各类所有制中最高、占据资源最多、影响也最为严重,因此国有“僵尸企业”的清出重组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
  三、我国国有“僵尸企业”的财务判定标准
  在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机制性矛盾的一种反映,是“无效率而未出清”的企业。那么我国国有“僵尸企业”的财务判定标准又如何呢?主要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方面分析:
  (1)企业盈利能力判断。扣除非经营型损益后的净利润年年亏损,且扭亏无望。我国大部分“僵尸企业”属于僵而不死,在法律上尚存,但实际已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获利能力,衡量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年度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为。或负值;
  (2)企业负债水平及偿债能力判断。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唯有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其中衡量该能力的财务指标有资产负债率、利息支付水平、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据有关部门公布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续亏损3年以上是“僵尸企业”的标准,但实际我国大部分“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100%以上甚至更高;
  (3)企业现金流能力判断。企业基本已停产、半停产状态,年净现金流量为负,“僵尸企业”因不活才为“僵”,绝大多数僵尸企业基本无现金流;
  (4)从企业的发展能力来看。企业在国家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标准上都不达标,也不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未来无发展动力和潜力。
  由此可见“僵尸企业”是“应该死去”的企业,而僵尸企业该死未死的原因无外乎匮乏的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干预以及政绩、就业、税收等等的利益纠缠,基于上述认识,僵尸企业不应仅仅通过一般的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处置僵尸,应对每个僵尸企业都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寻求有效的处置途径。
  四、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路径探析
  (1)出清重组促进结构优化路径
  1.摸清家底,建档建库,做到一企一档
  为了精准处置“僵尸企业”,我们应充分了解、全面摸清企业家底,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需安置人数及费用、资产产权瑕疵或风险等情况,并逐年滚动开展排查,实行动态管理跟进,做到一企一档,建档入库,以备有档可查、有据可依。
  2.吸人非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僵尸企业”
  为增强国有资本功能,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建议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依据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机制,以产权多元化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方法,切实探索“僵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一,引入非国有资本力量。在“僵尸企业”的重组和清理过程对与主业无互补、协同的低效业务和资产可采用资源整合、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等方式由非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和操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整合、盘活有效资产,将盘活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二,积极探索经营者和职工持股能力。对有能力、有需要的经营者和职工可以鼓励其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含负债),国有股东可以通过有偿融资和担保方式,为前景好,风险控制好,管理声誉好的企业筹集急需资金。
  (2)与各种专业平台合作集中处置“僵尸企业”
  建议搭建调整重组平台,鼓励国有企业与般权托管中心、产权交易所等专业平台合作集中处置“僵尸企业”,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置,优化处置效率,达到效益最优。同时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国土资源、税务、工商、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国有企业合作探讨“僵尸企业”存在的涉诉、债务、欠税、工商注销等关键问题。在产权转让或者资产置换过程中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办理好内部决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清算和现场交易等程序;对因破产清算而关闭的,则应当妥善安置,设立清算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收债和解,出具清算报告,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等业务。
  (3)政府在僵尸企业处置中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
  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为企业解决买际问题,制定职工安置、社会资本对接、涉诉、财税、工商注销等有关政策。
  1.关注企业的社会职能问题。因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的政府职能,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国有企业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部门应努力彻底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剥离企业社会职能,承担起政府应承担的职责,继而推动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僵尸企业进入正常的清理程序。
  2.关注职工失业风险问题。维稳是地方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合作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作为企业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统筹费用。做好协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同时,应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创业支持,促进僵尸企业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关注欠缴税费问题。当前多数僵尸企业无法顺利破产是由于无资产支付欠缴税费,从而无法清算。为此应出台政策减免僵尸企业历史欠缴的税费,解除由于欠缴税费而无法清理退出和要素流量重组障碍,减轻僵尸企业兼并重组成本,加快僵尸企业进入退出通道,推動企业清理处置。
  4.关注企业债务问题。政府应出台政策,协助沟通解决僵尸企业的多头债务问题;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债务委员会协调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妥善解决各方债务问题。
  5.关注关闭破产清算问题。工商部门要建立破产和工商注销僵尸企业“绿色通道”,优先接受僵尸企业注销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着力解决国有“僵尸企业”清算、破产、关闭和工商登记问题,制定一套适用优化的一般简易程序,简化程序配合国有“僵尸企业”的出清注销。
  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在处理中和处理后所发现的残余价值,以要素整合为主,探索、挖掘僵尸企业生产要素的价值,促进要素的合理配置,发挥产业与企业的协同效应。涉及僵尸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的部分应转入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市场化平台,实行专业化运作。对于那些隐藏在诉讼之中,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算的僵尸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方法是司法破产,通过司法破产程序维护正常的退出和重组,以解决剩余的问题和保障各方的权益。
  五、结语
  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可有效激活市场投资与创新举措,促进行业新技术发展和石匕业转型月级,从而提高行业生产率水平,降低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可荞挺卖的发展。因僵尸石泣业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政府应为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之中,以有效降低国有石匕业中僵尸企业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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